網評/當司法變成跳樓大拍賣時...

德國心理學家弗利茲‧史特拉克和湯瑪斯‧穆斯費勒在2006年做了一個實驗,他們找來一羣非常資深的德國法官,分成兩組人模擬同一起性侵案件判刑過程

結果發現,當研究人員問法官「刑期會高於或低於3年?」時,判決的平均刑期爲33個月;但當研究人員問另一組法官「刑期是否會高於一年?」,最後判刑的平均刑期就只剩下25個月了。

這是一個非常有名的認知心理學實驗,其他類似的版本還有像「甘地年齡」等,目的在證明人類做判斷時,非常容易受到偏見、刻板印象和下意識的影響,就算你是資歷豐富、法學素養極高的法官亦不能例外,而這也可以說明爲何「量刑確定性」(truth in sentencing)如此重要。

在1970年代以前,歐美各國刑案量刑工作通常是司法機關的權責立法機構原則上只負責制訂法律,留下最高和最低刑期,讓司法官有自主量刑空間。

但這一種量刑制度卻造成了「司法大拍賣」的亂象,法官判決「自由心證」,就好像黃昏市場裡賣魚的老闆,他看你爽就賣你便宜點,看你不爽就賣你貴一點,結果造成罪名相同的類似案件,有的判很高,有的判很低,刑度差異太大,瞞天喊價;另外,很多被判重刑嫌犯,入獄後待了一陣子就獲得假釋,有判跟沒判一樣。

是不是覺得很熟悉呢?其實這就是臺灣現在常見的「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麪線」,只是老外可能不吃豬腳和麪線罷了。直到70年代中期,美國連續出現多名變態戀童癖和殺人狂,重罪輕判或假釋出獄再犯的事件頻傳,「恐龍法官」引起民怨,各地均有要求司法改革抗議聲浪

爲迴應人民訴求,美國聯邦政府決定推行「量刑指南」制度,由國會設立一個獨立的量刑委員會,替各種不同類型犯罪嚴重性立下「犯罪基準等級」(base offense levels)。爾後,法官判刑不能再全憑自己的主觀意見,而是要依照一定的客觀標準,這套制度後又被英、澳等國仿傚,讓量刑確定性成爲今日改革量刑偏差與失衡的顯學。

當然,世界上沒有一套完美的制度,量刑指南也一樣有令人詬病的地方,很多法官覺得自己失去了專業自主權,量刑變成在大賣場工作,刷個條碼過去就知道要判多久,這種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讓他們充滿無力感,所以有的國家並不強制要求法官必須遵守指南判刑,只是做爲一個檢驗的標準而已。

不過每當我看到臺灣法官「襲胸十秒不算性騷擾」、「虐死兒童6小時後再送醫良心未泯」,或者是邊審案子邊打電話給老公問怎麼判、用網路資料複製貼上寫判決書等光怪陸離的亂象時,我是真心覺得,或許我們應該讓法官像小學生一樣,乖乖坐在桌子前抄課文就好。

這樣子,對渴求司法正義的被害人,對稟公守法老百姓,甚至對作奸犯科的嫌犯,都不啻是一件好事,因爲臺灣社會,真的受夠那些坐在高堂之上、不食人間煙火混蛋法官了。

●作者鍾禎祥臺北,曾任記者,現爲《ETtoday新聞雲》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