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考試院與行政院槓上

考試院繼年改與政院不同調後,再爲基準法與政院槓上(圖/本報照)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考試院和行政院近日因涉及開放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槓上。政院要求考院撤回《基準法》修正草案,但考院認爲,目前已完成初審的政院版衝擊文官制度、立法方式欠缺妥適性、條文設計不確定性等,拒絕撤回。考院並函覆政院,希望該意見能於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提出,以供參考。

考試院指出,行政院原於105年12月26日函請考試院院同意會銜基準修正草案,考試院今年4月20日召開1次全院審查會後,行政院復於5月17日,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業依立法委員提案審查通過上開條文修正,並交付黨團協商爲由,函請考試院同意撤回上開修正草案。

但考試院認爲,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相關適用機關未臻明確,且條文設計排除機關組織法律修正之必要,衝擊現行官制度,以及法制面尚有部分疑義須予釐清;考試院基於憲定職掌,就該修正草案涉及官制官規事項,再經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後,相關意見將請銓敘部於日後立法院黨團協商時,充分表達,並函覆行政院,請行政院於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提出。

爲此,行政院也發出新聞稿反擊,因考量部分三級機關業務涉及高度政策性,且業務性質多元,有需要自民間遴選具相關領域專業或適任人才,前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5年12月26日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但考試院在今年5月中前尚未回覆。

此外,考量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已經將行政院修法精神納入,與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的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大致相同」,認爲不須再行函請立院審議必要,因此行政院於今年5月17日函請考試院撤回前開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考試院提出的三點質疑做出迴應:

1、 有關「條文設計具不確定性」部分:依現行組織基準法第18條規定,已賦予「性質特殊」的三級機關首長得以採用政務職位,就現有法制而言,一旦行政院判斷符合性質特殊此一特性的三級機關,都可在該機關組織法中提案訂爲政務職務,並無數量上限。本次行政院提出版本實際上是將「性質特殊」予以明確化,改用「涉及國家重大政務」事由,亦即負責政策擬議且預算規模高,影響部會重大施政之機關才採政務或常務雙軌任用制度。又在此基礎下,務實匡定以25人爲上限。

2、 有關「對文官制度造成衝擊影響」部分:目前常任文官職務列等上限爲簡任第13職等職務數262個,本次修法調整其中25個三級機關首長職務得以政務職進用,其比率約爲11.16%。又進一步統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銓敘審定簡任第11職等至第13職等合格實授人員約2,500人,調整其中25人爲政務,對常任文官之升遷發展尚難謂有必然影響。至各界所關注之檢察調查、警察等機關,因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未來這些機關的首長仍將維持現行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

3、 有關「採綜合立法方式欠缺妥適性」部分,本次採過渡性立法技術目的是求立法經濟性併兼顧政府用人彈性,並非規避立法監督。本次修正條文,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行政院亦將就尚未完成組改之機關,配合組改期程於新機關組織法中明訂,至已完成組改之機關,則依其實際用人情形,要求其於一定期間內提出修正組織法,力求使各機關實際用人情形與組織法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