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反光標誌害車輛撞毀 竹縣府判賠25萬元

資料照片

林姓男子3年前開着母親小客車行經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三段,自撞分隔島車輛全毀,所幸林男只須輕傷,他與母親認爲該路道未設反光標誌牌警示,請求國家賠償;新竹地院國賠12萬多元,高院重新計算數額改判賠25萬多元確定。

林男主張,2017年8月26日凌晨他駕駛母親的汽車,以時速40至50公里速度,行經該處道路時,因路口設計施工不良,中央分隔島前緣向右突出,且未在係爭分隔島頂端設置反 光標誌牌,致車輛直接撞擊分隔島而翻覆。

林男表示,該道路於原設有反光標誌牌,於2015年10月遭撞毀後即未再設反光標誌牌,新竹縣政府未及時修復該反光標誌,就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即有欠缺,須賠償汽車損失61萬元及他的急診醫療費用550元。

新竹地院認定縣府有疏失,判決須賠償汽車損害12萬5000 元、急診費用275元,雙方不服都提上訴。

高院認爲,該處道路兩旁爲一、二層樓零星房屋間隔三、四間店面纔有路燈裝設,且事故發生時間爲凌晨1時許,並無自然光,道路的夜間照明並不充分,縣府未在道路設反光標記靠右行駛標誌,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合議庭表示,林男開車經過不熟悉之路口,亦仍以時速40至50公里之時速行駛,未有注意車前狀況,採取減速或必要之安全措施,也須負一半過失責任,判決縣府須賠償車輛損害25萬6747元、急診費275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