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案 劉柏良、周幼偉警署查無不法仍遭函送檢方

翁茂鍾案 警政署查無劉柏良周幼偉辦案仍函送檢方。(中時資料庫)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專題報告翁茂鍾案,警政署資料指出,訪談翁茂鍾後,因行政調查無從查明副署長劉柏良、警政委員周幼偉買股及前偵查員徐(繡)嶽未籤辦相關案件,已函送檢方偵辦。

翁茂鍾案 警政署查無劉柏良、周幼偉籤辦案仍函送檢方,圖爲現任警政署警政監周幼偉。(中時資料庫)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蔡清祥、法務部調查局呂文忠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蔡蒼柏列席就「翁茂鍾案涉及不當接觸司法檢調警人員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蔡清祥進入會議室前接受聯訪表示,儘量把所有的事實查清楚釐清,儘快公佈調查報告媒體提問,檢調人員部分是否顯示內控不足?蔡清祥回答,會從各方面落實檢討。

警政署、法務部、司法院及調查局分別提出書面報告,資料顯示,司法院及警政署已訪談過翁茂鍾。

警政署資料指出,本案於109年9月10日經媒體報導監察院新聞稿揭露「劉柏良及周幼偉爲翁茂鐘座常客,且購買翁茂鍾所控公司股票,另翁茂鍾記事本記載87年8月28日刑事警察局經濟犯罪組組員徐(繡)嶽約談翁茂鍾兄弟後,當晚於頂上餐廳宴請刑事局高層及劉柏良與周幼偉等人」等情,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暨其倫理規範

警政署立即主動自行分案調查,陸續約詢劉柏良、周幼偉、周妻宣介慈、徐(繡)嶽及翁茂鍾及翁茂欽等人。經約詢徐(繡)嶽,得知他是因收受臺灣證券交易所87年7月31日函刑事局,告發佳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通知翁茂鍾及翁茂欽2人於87年8月28日至刑事局,案件確實由他承辦,但相關卷資佚失,且他因中風記憶力不佳,此事距今已久,詳情沒辦法確認。

警政署約詢翁茂鍾,翁稱他不識徐(繡)嶽,當天他是趁到刑事局順道拜訪警界友人(劉柏良等人)並吃飯敘舊晚宴除有劉柏良等人外,其他人員及談論事項已無印象;此外翁還說,曾於84年6月至92年10月任臺南縣警察之友理事長,他喜歡結交朋友,難以記得每次參加飲宴官警姓名,且輪流作東,因時間已久遠,無法詳記

警政署資料指出,劉柏良於87年8月間任刑事局偵查第二隊隊長,非徐(繡)嶽所屬隊長,而周幼偉時任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隊長,非刑事局員警。翁茂鍾兄弟於87年及97年間前科素行資料,並無由警察機關偵辦或移送的刑事案件

調查結果顯示,劉柏良、周幼偉部分,涉及購買翁茂鍾所有佳和公司股票,因相關匯款及資金往來明細,經向保有資料的機關調閱而未予提供及向相關金融機構調取,獲部分金融機構回覆逾保存期限,無資料可提供,依行政調查程序「無從查明渠等購買股票詳細情形,是否涉有不法」,因此函送檢察機關偵辦查明。

至於劉、周接受翁茂鍾飲宴及餽贈部分,查出翁茂鍾曾任臺南縣警察之友會理事長,劉、周均稱與翁茂鍾結識後,雙方互有往來邀宴及有被動接受贈與襯衫,但飲宴次數及受贈襯衫件數無資料可查,難認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處,自無從以相關規定議處

周妻宣介慈部分,非職司犯罪偵查勤務,她代理周幼偉申購股票匯款事務,難認有何違失不當;徐(繡)嶽部分,認爲他未予籤辦佳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是否涉有不法,已於110年2月8日函送檢察機關偵辦。(編輯:李亨山)11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