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掃街車載500公斤水 失控逆向撞死對向車駕駛

南投縣政府環保局洗掃街車肇事。此爲示意圖。(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南投縣環保局的洗掃街車廖姓駕駛,3年半前駕駛洗掃街車在路上值勤,結束工作時,廖男因彎道未減速,再加上車廂內還有510公斤重的水量,以致於車輛重心偏移,失控逆向撞上對向轎車車上駕駛陳姓男子顱內出血及開放性骨折,休克死亡。最高法院審理後,因廖男自首減刑,最後將他判刑7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7月,廖男於下午執行勤務前,已發現洗掃街車的方向盤、輪胎有異常狀況,但仍貿然駕駛洗掃街車出發,沿省道臺16線名間鄉集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進行洗掃街作業。下午3點多突然下雨,廖男即停止作業,駕駛洗掃街車打算返回於南投縣南投市五育國中附近之車場,此時車廂內還有510公斤的水量。

洗掃街車開到臺16線某彎道時,廖男此時車速仍近60公里,這時前方車輛減速,廖男隨即踩煞車減速。但因洗掃街車的水箱內500公斤的水量位移,導致洗掃街車整體重心偏移,失控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迎面撞擊由陳姓男子駕駛的自用小客車陳男因顱內出血及開放性骨折,送醫後不治死亡。廖男則在場等候警方前來,自首犯罪檢方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對他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均將他判刑7月,其中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爲,廖男明知車輛之狀況仍駕車上路,且於案發時地未減速慢行,導致發生本案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之悲劇,損害無以回覆,被害人家屬精神心理亦因之受有難以磨滅之傷痛,被告所生危害不容輕忽。但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因此仍判刑7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4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