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遭殺害?還是先被污辱?順序將讓焚屍男大生刑責有別

▲冷血學長殺人焚屍臉書貼時間只去不回不做後悔。(資料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25歲黃姓學生供稱向同校學妹求歡不成,才勒斃焚屍;究竟是性侵殺人,還是殺人後再姦屍兩者刑罰不同,也讓檢方更審慎調查此事。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指出,若先殺人再姦屍,則會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第247條第1項的「污辱屍體」罪,前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可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但若黃姓大學生先性侵後再殺人,則是觸犯刑法第226條之1的「強姦殺人罪」,將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雖然兩者刑罰大不相同,但由於相關事證還有待調查比對,案情還尚待釐清

黃元冠表示,人死後血液將不再流通,因此判定是生前或死後遭性侵的方式,通常可透過檢視死者下體是否出現瘀傷來判定,若出現瘀傷,則可證實爲生前遭到性侵,反之則是死後遭人侵入所致。

報導中指出,法醫高大成表示不論是哪一種行爲,陰道胸部大腿內側都會有相關跡證,「證據會說話」。

▲女大生遭勒斃焚屍,爸爸心疼只「求真相」儘快水落石出。(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