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建議「侮辱國歌」最高監禁3年 行政長官規定奏唱場合

▲2018世界預選賽香港民衆興奮支持 。(圖/CFP)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立法會23日會就《國歌法》於當地立法建議做討論,政府也於日前公佈此文件內容條文規定,應由特首規定奏唱國歌場合,且必須肅立莊重,中小學生須學唱及瞭解國歌歷史,禁改歌詞及歪曲貶損等行爲,違法者可被罰款5萬元港元(約臺幣18.5萬)及監禁3年。

綜合港媒報導,香港《國歌法》條文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內容所訂製,除了刑罰之外,規定建議行政長官可以應當播放國歌的重要國家決定法定節日、紀念日等。奏唱國歌版本方面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並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並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爲。

對於貶損國歌部分政治消息人士指出,網路世界屬於公開場合,是執法範圍定罪與否則要視乎作出該些行爲的人的意圖及衍生的效果,且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若一羣人有組織默契的侮辱國歌,相信不難判斷」。

此外,內容也建議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瞭解國歌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會以教育局課程指引的現行機制處理,無須新增任何做法,亦沒有相關罰則;而國際學校是否須教育國歌,教育局正是檢視當中。消息人士透露,政府目標草案在本立法年度,即立法會暑假休會前進行首讀。

香港政制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當局正進行《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過程中會聆聽各方意見,並與議員詳細討論,會確保本地法律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並顧及本港的法律制度實際情況。他強調,《國歌法》的原意和目的是尊重國歌,對於刑罰問題相信絕大部分市民會自然地尊重,無需對立法過分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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