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一生「罰睡陽臺15次」不敢上學 監察院15日公佈調查結果

新北市一名國小二年級男童午休期間,遭導師隔離至陽臺。(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黃巈禾/臺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一所國小一年級林姓男童,被李姓女導師認爲在午休時間干擾其他學生,從2014年10月起將他隔離在陽臺外午休,直到男童的父母學校才得知此事,發現兒子在陽臺午休共15次,造成精神創傷。然李姓女導師仍堅持管教方式正當性,一再申訴。對此,監察院介入調查,15日13時45分開記者會公佈調查結果

男童母親指控,李姓女導師午休時間都會要兒子搬椅子到陽臺睡覺,還不能用桌子,他只能在椅背上或趴在洗手檯等地克難睡覺,無論天起冷、熱都是如此,兒子被班導長期差別待遇、貼標籤,導致一聽到要去上課,便情緒激動做出自殘行爲;班上同學沒人伸出援手,還霸凌嘲笑「去你的陽臺睡啦哈哈哈」,她質疑若沒有老師的默許或帶頭,其他同學怎麼敢這麼囂張。

新北地院判決指出,李女在該校服務擔任導師14年,是男童1、2年級的導師,李女認爲男童常干擾秩序,因此從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3月10日每週二上全天課時,都叫他搬椅子到陽臺午休,如果他不去的話,班長也會把他叫去陽臺。直至男童的父母前去學校時,才得知兒子被隔離在陽臺15次。

法官認爲,男童午休獨自在陽臺,座椅彎腰覆蓋外套,不僅身體難以得到舒適,心裡產生與其他同學隔離、被差別待遇的感覺,且陽臺設有洗手檯及衣架,堆滿清潔用品雜物,並非適合學童午休的地方,因此認定,李女對男童的處置違反學校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造長男童有孤立、差別待遇的感受,屬管教不當,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李女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尚可上訴。

針對此案,監察院介入調查並表示,精神科醫師診斷已導致該生精神疾患,然教師仍堅持管教方式有正當性,一再申訴,顯示我國對國際兒童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零體罰法定要求未能落實的問題,監察院已就該體罰事件完成調查,15日13時45分公佈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