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依涵案員工犯罪連帶賠償 老闆:跟着倒楣太扯了!

▲ 員工犯罪連帶賠?老闆:太扯!要僱主跟着倒楣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員工犯錯,僱主須連帶賠償,別說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其他老闆也難以置信,如果有這法律,老闆就得跟着倒楣了!民法188條僱主得負起監督員工責任,員工如果像謝依涵是在店內犯罪,老闆就得負責,如果想免責,就是得充分證明有做了完整的教育訓練,預防員工犯錯,但多數老闆認爲光顧着店裡營運就忙翻了。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被告謝依涵下藥拿刀殺害熟客陳進福張翠萍夫婦害人家屬提告求償,謝女判賠999萬元定讞,高等法院判決,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及2名股東工作上有監督謝女的責任,必須和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元,呂炳宏不服氣,將提出上訴。

▼ 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不服氣,將上訴討公道

不合理吧!」「300多萬元,這樣對老闆來講,可能有點多啦!」「如果法律有這條,老闆要跟着倒楣了。」太扯、太不合理了!這是老闆們共同的心聲,不少老闆只要聽到要負起監督員工責任,不然就可能像新北市八里區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一樣,連帶賠償368萬元,大多不可置信,有人就說,「那如果社會是這樣的話,以後應該沒有員工這種東西了啦!」

但是真的有這個法條,民法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內容是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爲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簡單來說,員工 如果跟八里雙屍命案一樣,是在店內或是上班期間觸法危害他人,老闆是有責任的,如果想要免責有個前提

▼ 民法188條,員工職務侵害他人、僱主連帶罰。

第188條 《僱用人之侵權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爲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爲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爲侵權行爲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律師陳忠勝指出,「譬如說(僱主)有做了充分的教育訓練,僱主能夠監督這個部分,僱主已經沒有任何疏失,他的選任監督上面沒有任何的過失,那這部分才能夠免責。」

▼ 律師陳忠勝:老闆想免責,除非能證明做足教育訓練。

就是得證明做足了教育訓練還有告知,但問題來了,老闆會問,「怎麼可能會管員工,還有沒有去殺人,有沒有去害人,有沒有騙錢?」也有老闆說,「重點是要營造一個比較舒適的環境給員工,那這樣能預防員工犯下錯誤嗎?沒有辦法預防。」

該怎麼監督員工,老闆們也被問得滿頭問號,畢竟開店做生意忙東忙西,現在可能還得多一樣就是得好好監督員工,否則員工犯錯壞了招牌,老闆還得虧錢,真的是一個頭痛問題。(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 員工店內殺人怎麼防?老闆想破頭「還是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