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傑/兒子犯法,父親同罰?

▲爲人父母者除了拚事業,也要多關心家中孩子,以免誤入歧途,成爲詐騙集團共犯。因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爲父親父子兩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圖/Pixabay)

一位單親家庭被告父親在民事法庭上向審判長陳述:「我兒子(共同被告)雖未成年(滿18歲,所涉參與詐欺集團之詐欺刑事案已遭判處罪刑),但平常很乖,警察局通知兒子製作筆錄後,才知道有參與詐欺集團的事,而且我兒子只分到新臺幣(下同)2000元,不應該負擔原告被害人遭騙走的650萬元。」之後民事法庭法官仍判決父親與未成年兒子須連帶賠償被害人(原告)650萬元。判決之法官又是網路鄉民所謂之「恐龍」嗎?實則不然,本案分析如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爲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爲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爲共同行爲人。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爲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規定者爲限。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5條及第272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爲時有識別能力爲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案之未成年兒子加入詐欺集團詐騙他人因而獲得財物,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該未成年之兒子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因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系其父,是依上述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父子兩人原則上亦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本案被告之父親能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舉出證據證明對其未成年之子之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方不須負賠償責任。而本案審理期間,因被告父親未能舉證證明,故承辦法官依法只能判決被告父子二人須連帶賠償被害人(原告)被騙走之650萬元。

至於爲何被害人可以獨獨對本案父子二人求償650萬元,而不用再尋求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負責,原因就是前述民法第273條所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只要能證明詐欺集團哪些成員確實有參與詐騙犯行,即不用找到全部詐欺集團之成員,就能對這些已經遭警查獲之詐欺集團成員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爲人父母者,雖爲家計辛苦打拚,仍須緊密關懷家中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兒女,纔不會讓其誤入歧途,留下難以抹滅之記錄,更不會讓自己辛苦累積之財富,平白替詐欺集團首腦賠償給被害人。

張文傑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