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課錯稅 大法庭定調請求權時效爲10年

五月正值報稅季節民衆依法納稅義務,但若政府錯稅,民衆申請退還稅款是否有期限呢?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黃彥賓表示,依照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因稅局錯誤所導致的退稅請求權應受十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黃彥賓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是於2009年1月21日所增訂,而該條文是由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遭稅捐機關誤認爲營業場所而申請退稅之行政救濟案件所促成,該條文又稱「陳長文條款」,其明定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後退還,且其退還稅款不以五年爲限。

但「陳長文條款」條文並未明文規定納稅者應申請退稅的期限,故外界普遍認定,只要是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的退稅案件,納稅者不論何時提出,皆可申請退稅,並無時效限制。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4號大法庭的裁定推翻,該裁定明確表示退稅請求權亦屬公法上的請求權性質,而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併爲督促納稅者及早行使退稅權利,以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其認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亦應受到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限制。但因該條款未明文規定消滅時效及起算點故應參照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辦理

大法庭裁定進一步指出,因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於2013年5月24日修正生效將原規定五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延長爲十年,故於2013年5月24日前肇因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溢繳稅款,於該法生效日後方請求退稅者,納稅者最遲應自2013年5月24日後十年內請求退稅;至於在2013年5月24日後方因稽徵機關錯誤產生的溢繳稅款,納稅者最遲應自溢繳稅款日後十年內請求退稅。

黃彥賓表示,大法庭裁定已顛覆過去社會大衆對於「陳長文條款」無退稅期限的認知,雖其系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而對退稅期限做出統一法律見解,然此見解是否有違該法條「政府課錯稅,應該要全額賠償」立法精神,實有可議之處。

行政院2021年4月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草案,雖認定應受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十年請求權時效的限制,惟其起算點爲該法「未來」修正生效後起算,無異承認在未來修法前,仍應爲無期限,此與大法庭裁定對起算點的認定有所不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修法時,藍綠都有立委主張應該無請求權時效,例如綠委高嘉瑜強調民衆根本不是稅法專業,民衆還要自行發現政府課稅錯誤、再去申請退稅,中間勢必要花很多時間,不該受時間限制。

部分藍營立委也強調,民衆要求退還溢繳稅負,應比照財政部追稅時效延長至15年,既然財政部都可以追稅15年,民衆也應該享有同等權利。

因藍綠立委各版本甚多,因此稅捐稽徵法第28條暫時仍在黨團協商階段,最終會採何種見解,值得進一步觀察。

黃彥賓進一步建議,在「陳長文條款」未來修法前,大法庭裁定認定肇因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的退稅請求權應受十年消滅時效限制,則呼籲納稅者如發現有類此溢繳稅款的狀況時,應儘早提出退稅申請,以免逾期而喪失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