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110年底前 電動汽機車都免徵牌照稅 

政院拍板電動機車也享有免徵牌照稅優惠。(圖/記者張慶輝攝)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推動高效率低污染的電動汽車行政院會28日拍板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表示,電動汽車免徵牌照稅將再度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同時,新增電動機車也享有免稅優惠,從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預估增加950億的產值

財政部表示, 101年1月4修正公佈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得對完全以電能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104年2月4日修正該條文延長免徵期限至107年1月5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規定免徵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考量上開免徵期限即將屆至,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包括: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免徵完全以電能爲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免徵期間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二、電動機車產製技術進步,104年11月起馬達最大馬力超過45英制馬力(HP)之車輛已領牌使用,因此修正電動機車稅額表,將級距及稅額由3級調整爲6級,並自修正公佈之次年1月1日施行。

三、增訂電動大客車貨車稅額表,按馬達最大馬力劃分7個級距及稅額課徵

四、增訂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輔助人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民衆購買電動車輛售價內含貨物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爲消費者。爲鼓勵民衆購買綠能車輛並減輕其購車支出,106年1月18日修正公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延長免徵貨物稅之年限至110年12月31日,但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以上部分,仍須按25%或30%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完稅價格達300萬元的電動小客車除須課徵貨物稅,尚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於高價電動小客車已適度限縮租稅優惠。

考量使用牌照稅爲每年課徵的持有稅,電動車輛乃按馬達最大馬力數定額課徵,與貨物稅從價課徵不同,此次修法免徵使用牌照稅,有利於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並順應國際綠能車輛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