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案判決書曝光!NCC無限上綱 囂張嗆法官「非司法可審」

中天案判決書曝光!NCC無限上綱 ,竟囂張嗆法官「非司法可審」。

攸關《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中天新聞臺換照訴訟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未依照2018年的「法定」審查辦法進行評分,卻自行創設規則來評分,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昨(10)日判決原處分違法,撤銷NCC不予中天新聞臺換照的處分,NCC應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議。全案判決書全文近日上網公佈。

根據判決書,NCC違法事證包括,2020年11月18日審查日的7天前,NCC才關起門自訂評分標準,沒有依照法定評分標準來評分;NCC還用突襲性通知將舉行聽證,拒絕閱卷,並讓鑑定人中途離席,不讓中天對鑑定人發問,整個聽證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最離譜的是,NCC的辯詞稱:「立法者考量NCC任務之特殊性與專業性,將NCC設定爲獨立機關,以委員會形式行使職權,依法享有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就機關之判斷餘地,僅得爲合法性審查,不及於個案合目的性及妥當性之審查。其中關於審查標準之擇定,系NCC專業職權行使之核心領域,非司法可得審查標的。」

但法官則駁斥:「NCC經由多元專業委員組成之委員會…行政法院固應給予相當之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但並不是說NCC本於獨立機關所爲之行政行爲或決定可以排除司法的審查,對於決策事實基礎有無錯誤、是否資訊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於正當程序等節,法院仍應審查,以確保獨立機關的依法行政。」

中天律師主張,NCC在2018年已修正申設審查辦法的配分比重,所以NCC依據換照審查辦法,就應配合修訂換照審查的評分基準,但NCC卻仍使用舊評分基準,更在中天換照案沿用錯誤違法的評分基準,顯屬違法。

律師更提出NCC重大瑕疵強調,NCC對中天使用違法評分表,在「未來6年的營運計劃評分」部分,依據2018年2月8日新修《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5個審查項目及配分爲:「一、頻道定位與內容規畫,40分。二、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20分。三、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20分。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10分。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10分。」配分以加總60分換算應爲「24分、12分、12分、6分、6分」,但是NCC對中天的評分表卻是直接牴觸新法明文規定,採取舊法所沿用的配分「25分、15分、10分、5分、5分」。

法官審酌,換照審查就未來6年營運計劃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應準用2018年2月8日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評分標準,不容NCC另行發佈行政規則以代替。

法官也認爲,2020年換照評分表(25、15、10、5、5)/60爲評分比重…形同改變執照之核發標準,容已造成該5個審查項目之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所憑爲審議不予換照之結論,無從推算回覆,原處分自於法有違。綜上,NCC以原處分否準換照,於法有違,中天訴請撤銷原處分部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