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多名男子冒充大老闆行騙 5名女子先後被騙財騙色

(原標題:寧夏多名男子冒充大老闆行騙 5名女子先後被騙財騙色

寶雞渭濱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渭檢刑事刑訴〔2019〕3號

被告人王嶽強,男,1987年**月**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身份證號碼:6404021987********,戶籍地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鄉**村**組**號,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寧縣**鎮**廠。2004年因犯強姦罪、搶劫罪被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13年9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2018年5月25日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公安局大戰場派出所抓獲,次日被採取指定監視居住措施,同年6月1日,被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志武,男,1981年**月**日出生,回族,小學文化身份證號碼:6422211981********,戶籍地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鎮**家園**室,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鎮**家園**室。因涉嫌詐騙罪,2018年5月25日被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抓獲,次日採取指定監視居住措施,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回族,小學文化,身份證號:6422211984********,戶籍地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寧縣**鎮**渠**抖。因涉嫌詐騙罪,2018年5月29日被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422211982********,回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鎮**村**號,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鎮**村**號。因涉嫌詐騙罪,2018年7月25日被寶雞公安局渭濱分局上網追逃,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嶽強、王志武、馬某甲涉嫌詐騙罪,於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詐騙罪,於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王嶽強、王志武由寧夏石嘴山市來到寶雞市。二人經預謀,以甘肅平涼人在寶雞包工程的老闆身份與微信好友聊天,見面後請吃飯、請喝、請玩,先讓受害人相信他們是有錢的老闆,再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之後就以工程資金緊張工人開不出工資工地出安全事故、工地因資金問題供應商不給供料等理由向受害人借錢,達到以借錢不還實施詐騙的目的。

1、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嶽強用微信聯繫上了被害人李某甲、張某甲,分別與二人見面後發生性關係。 2018年4月22日,在被告人王志武配合下,被告人王嶽強多次以工程資金緊張,工人開不出工資爲由詐騙被害人李某甲8萬元;同時,被告人王嶽強以工程資金緊張爲由,詐騙被害人張某甲17萬元;

2、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王志武用微信聯繫被害人王某乙,然後與被告人王嶽強共謀對被害人王某乙實施詐騙。被告人王志武在與被害人王某乙交往中發生性關係,之後多次以工程資金緊張,工人開不出工資爲由詐騙被害人王某乙2.7萬元;

3、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王志武用微信聯繫上被害人蘭某某之後發生性關係;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馬某甲在明知被告人王志武在寶雞進行詐騙犯罪而專程從寧夏來寶雞找被告人王志武,經二人預謀,被告人馬某甲自稱甘肅平涼包工程的馬老闆,與被告人王志武合夥對被害人蘭某某實施詐騙,後以工程資金緊張、工人開不出工資、工地出安全事故爲由,共計詐騙被害人蘭某某5.5萬元。

被告人王嶽強、王志武一道去隴縣對被害人蘭某某實施詐騙時,被告人王嶽強認識了被害人盧某某,當晚便發生了性關係。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王嶽強以被告人王志武的建築工地工人摔傷發生安全事故爲由,詐騙被害人盧某某3萬元。

3、2017年7月底,被告人王志武、楊某某由寧夏來到隴縣,被告人王志武化名王軍、楊某某化名楊濤,二人均以承包隴縣**中學建築的建築商爲名對詐騙被害人王某丙、尹某某各2萬元(共計4萬元)後一起逃回寧夏原籍,贓款全部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書證報案材料及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馬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蘭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嶽強、王志武、馬某甲、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指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嶽強、王志武、馬某甲、楊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嶽強繫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爽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嶽強、王志武、馬某甲、楊某某現羈押於寶雞市渭濱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9冊,光盤7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