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首件裁定!詐騙集團車手仍須強制工作3年

最高法院法庭首起裁定出爐,詐騙集團車手仍須強制工作3年。(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最高法院「大法庭」上路後,首起案例出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3日宣示裁定,認爲詐騙集團的「車手」,除了犯普通刑法的「詐欺罪」外,也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的罪行。而最高法院認爲這類案件應該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並應於刑前強制工作3年。

大法庭制度於去年7月4日上路,當時司法院長許宗力期許「人民不必再擔心法院初一、十五不一樣」,希望藉由大法庭制度有效解決各種法律爭議,人民對判決的可預期性更高。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3日作出的裁定,有特殊意義存在。

至於本起案件乃因詐騙集團「車手」處罰問題,對於車手是否接受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因有不同意見,以致於出現不同判決。另外最高檢察署也認爲此法律問題具重要性,因此聲請提案大法庭審理獲准。

最高法院曾於上月17日召集4位專家學者言詞辯論,當時採「肯定說」的學者認爲,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一種,刑罰不能吸收保安處分,「如同洗澡和刷牙性質目的不同,即使洗澡洗得很乾淨,牙還是得刷」,因此車手若涉犯其他重罪,就不宣告強制工作,是反其道而行。另有學者舉例「倒洗澡水不要把小孩一起倒掉」,主張輕罪的保安處分不能被重罪吸收。

至於採「否定說」學者認爲,在立法者沒有明文規定下,法院應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謙抑性思想,不能擅自擴大適用。另有學者認爲,此乃立法者長期忽略的法律漏洞,應透過修法補足,不能由法官類推適用。

而最高法院13日的裁定指出,採取修正的肯定說,從文義體系解釋出發,來解釋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並依循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意旨,採合憲性解釋,就前開條例規定爲目的性限縮,既符合法理,又適應社會需要,且方便實務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