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6件殺人案只有1件死刑定讞 法務部:我國程序嚴謹死刑合憲

憲法法庭今辯論死刑違憲與否,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指出,死刑沒有違反生命權保障,也沒有侵害人性尊嚴,符合比例、平等原則,還有嚴謹程序保障,死刑爲不得已最後手段,請憲法法庭宣示合憲性判決。

郭永發指出,死刑制度是憲政秩序所肯認,憲法並未對死刑制度顯示出反對的立場,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均認爲死刑規定合憲;現今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認識的現狀沒有改變,仍不宜即爲轉向見解,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他認爲,死刑不當然違反生命權保障,生命權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憲法列舉的基本權仍可以在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框架下限制,而限制就是包括基本權的剝奪,「禁止剝奪生命的誡命並非絕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郭永發說,死刑並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德國是經由基本法第102條明定廢除死刑,不是因保障生命權、人性尊嚴所導出的憲法結論,人性尊嚴在於確立刑法本質的觀點「無罪責即無刑罰」,死刑若非依預防目的、合比例且非殘忍執行,可符合人性尊嚴。

他說,死刑不當然是酷刑,也不違反比例原則,基於罪責衡平,死刑是犯罪者自我決定、自我承擔,符合適當性;若僅針對情節最嚴重犯罪,基於特別預防仍可排除死刑,符合必要性;另死刑僅針對情節最嚴重之罪,無其他刑罰可能的不得已情況下,具最後手段性。

郭永發說,日本最高法院判決認爲死刑非屬殘忍的刑罰,死刑也沒有違背憲法意旨,但死刑是將生命永遠剝奪,適用應該非常慎重,若罪責重大,極刑不得不然的選擇仍可接受;美國最高法院在gregg案死刑合憲理由中,認爲極端情況下,死刑是適當的制裁,體現社會信念,有些罪行本身就是對人的嚴重侮辱,唯一的適當迴應是死刑。

他認爲,刑罰構成要件不問種族、宗教、性別、教育,死刑沒有基於歧視或不正當差別待遇因子,符合平等原則,另死刑適用範圍包括具體罪名、個案審判程序,仍有審究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特別是法院量刑程序等。

郭永發指出,量處死刑應有基準排除的恣意,應聚焦個案特別情況,並有必要的上訴審查罪刑相當性,我國現行法程序及食物發展的死刑量刑基準,均可滿足相關原則,且近5年來476件殺人確定判決中,僅有1件死刑定讞,顯見死刑案件審判程序嚴謹。

他說,死刑確定仍有特別救濟程序,包括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赦免,且次數沒有限制,執行死刑規則及審覈死刑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如有提起或聲請特別救濟,不得執行,儘可能避免誤判,並確保程序穩妥。

憲法法庭上午進行37死囚的死刑合憲性言詞辯論,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出席。記者侯永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