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標案喝花酒收賄 前水保局官員遭判撤職

前農委會水保局臺中分局秘書楊燕山等5名公務員,被控辦理標案時喝花酒、接受性招待或收受賄款,讓工程得以順利驗收。 圖/本報資料照

判決指出,農委會(已改制農業部)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前秘書楊燕山、前治理課長兼正工程司林勇州、前治理課副工程司許朝欽、前治理課助理工程員許瑞麟及前保育推廣課工程員王建忠,於民國108年3月至109年6月間,辦理水保局「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劃」等細部工程。

判決表示,楊燕山等5人被控於辦理標案期間前往臺中、宜蘭等地酒店或私人招待所,接受廠商招待有女陪侍、提供傳播妹陪侍的邀宴,楊燕山另涉嫌接受業者性招待5次,讓業者得以在工程驗收順利通過。

林勇州並在辦理標案時,涉嫌接受廠商賄賂,另外,楊燕山、許朝欽及許瑞麟被控接受廠商酒店及住宿招待,還詐領差旅費。臺中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楊燕山等5人。

刑事部分,法院判處楊燕山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林勇州9年6月、褫奪公權5年;許朝欽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許瑞麟1年11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5萬元;王建忠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確定。

水保局臺中分局在案發後對楊燕山等5人先予調整職務,考績委員會決議楊燕山記過2次,其餘4人核予記過1次處分,並轉由農業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酌楊燕山等5人爲辦理工程的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提升政府清廉形象,竟或單獨或夥同同事與相關工程廠商多次爲不正當接觸,嚴重損及民衆對機關的信賴,判決楊燕山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林勇州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許朝欽、許瑞麟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王建忠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