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室‧報‧告-強制收回「公司債」的風險

臺股強制收回公司債再添一例,繼榮成及臺光電強制收回公司債之後,陽明海運於2月9日通知,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陽明五)提前行使強制贖回權,並且訂於3月11日終止買賣。

只不過陽明五最後轉換日及最後交易日分別爲3月9日及3月10日,換言之,投資人一定要在3月7日以前買進,纔可以轉換成現股,若在8日之後貿然買進,將出現來不及轉換成現股的命運,每買一張可轉債現虧六成。

臺股交割結算採T+2模式,強制收回公司債的最後交易日應該比轉換日提早二天,纔可以確保投資人來得及轉換成現股,另外,近年來強制收回公司債的比重不低,證期局應提早備妥可轉債提前收回的「交易SOP」,以確保投資人權益

陽明五在3月8~10日在股市持續交易,這三天分別成交14張、16張,以及零成交,這三天投資人若以每張23~24.5萬元買進的可轉債,因轉換時間已過,將面臨被公司以10萬元強制收回,每張現賠近15萬元。

臺股近年來出現多次強制收回公司債價差糾紛,大多因未考量T+2的問題,或是上市櫃公司宣佈時間過短,造成投資人無法轉換,產生投資人市價買進,公司派以面值收回的慘狀

據瞭解,陽明五在3月10日時仍有1,000張未轉換,換算成股票逾9,000張,若下市前來不及轉換,投資人就莫名損失1.5億元。業者建議,強制回收可轉債交易面一再出現問題,主管機關不能將責任丟還給投資人,也應該將最後交易日期提前至交割安全期,以免善意第三人接到最後一棒。

近年來臺股衍生性商品衆多,牽涉分割、減資、贖回、收回等層面更廣更深,主管機關應扮演守門員角色,避免投資人「買到就是虧到」的風險,讓臺股更臻完善,交易制度更具國際化

其實,可轉債的眉角不少,近年來可轉債開始分拆爲可轉債及可轉債選擇權,持有可轉債選擇權之投資人僅需支付權利金享有同等權利具有高度槓桿效果,吸引不少投資人爭相認購。但因已下市樂升採用可轉債方式套利,因此可轉債分拆的情況較以往退燒。

然強制收回可轉債的風險在哪裡?投資人什麼時候會碰到公司強制回收的風險?根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自律規則)第16條規定,轉換辦法可能訂有收回權條款,即若可轉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者,或者普通股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連續30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者,發行公司得依轉換辦法行使收回權,以現金按約定之價格(通常爲面額加上約定之利息)收回全部債券

回過頭來看,陽明五可轉債每張面額10萬元,利率爲0,轉換價是10.4元,原始投資人每張債權約可以換9.6張股票,近期陽明海運股價持續走高,投資人若順利轉換,將成爲最大贏家。但若在3月9日前未能轉換,或是傻呼呼的在3月8日之後在集中市場買進陽明五,將錯失黃金轉換期,最終命運將面臨公司以10萬元面額回收,錯失賺錢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