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REITs 新光一號條款上路

信託公會指出,這次針對REITs管理、實務發生的問題進行相關法規修改,已獲金管會核備,新規將以往的法規漏洞一一防堵。圖/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第二季底信託業受託管理REITs

國內REITs發展20年,卻面臨檔數越來越少、甚至被清算的窘境,金管會決定出手協助。信託公會指出,「強化REITs法規管理」是2020年金管會推出信託2.0的重要措施之一,這次針對REITs管理、實務發生的問題進行相關法規修改,已獲金管會核備,新規將以往的法規漏洞一一防堵。

REITs在國外是個熱門退休投資商品,2021年新光一號REITs市場派透過受益人會議臨時動議,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最終在今年清算下市,透過法令灰色地帶爲REITs基金運作帶來重大影響。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說明,這次修正REITs自律規範重點有六項,主要針對實務上REITs投資人對受益人會議處理程序的質疑等相關爭議進行修正。一是增訂不得在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案的議案類型,及受益人會議重大議案的範圍,包括不動產管理機構的委任、終止委任及報酬的調增,其他專業機構的委任及報酬的調增,避免這些重大議案僅以臨時動議方式決議,可能造成基金運作受影響。

二是不得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的議案類型,如不動產管理機構的委任、終止委任,這類對受益人會有重大影響的議題,必須以親自出席方式進行意見陳述與討論;三是修正信託監察人之權限範圍及不適任解任機制等規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爲受益人,爲基金訴訟上或訴訟外的行爲,但以下五項不行,即解除受託機構的責任、變更或終止本信託契約、同意受託機構的辭任、解任、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機構、本基金的委任律師、股務代理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的選任及解任等。

四是增訂受託機構暨不動產管理機構得收取績效報酬之規定、承租行爲納入控管關係人租賃交易態樣一併規範等;五是增訂現金流量表,以加強REITs會計報表之揭露事項;六是考量因應疫情及數位環境變遷,新增視訊方式召開會議規定,提供多元化會議形式之選擇。

呂蕙容指出,沒有信託監察人的REITs,持有3%的受益權人可提案要求受託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若受託人仍不召集可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受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