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悲歌殺害重病親人 法務部研議三方向修法

法務部

近年發生多起民衆因不堪長期照料,又不忍親人遭受病痛折磨,親手結束重病親人生命的刑案,由於目前殺人罪無法獲緩刑,導致這些人必須入監的「長照悲歌」;法務部7日表示,針對「長照悲歌」殺人案,三方面進行修法,包括研議修正《刑法》緩刑條件爲2年以下、放寬緩起訴條件,並對於因「長照悲歌」而殺人者,另修法增訂「長期照護殺人罪」,刑度爲7年以下徒刑。

近年來,臺灣因政府忽視長照問題,加上社會及家庭結構改變,「老老照顧」的情況越來越多,長期處於高壓環境的照顧者,自己的身心狀況不佳,又不忍親人遭受病痛折磨,最終決定親手結束被照顧者的生命,這類的社會悲劇時有所聞。根據統計,10年來臺灣已發生約百件「照顧殺人案」,其中,1/3的加害人犯後選擇自殺。

去年陳姓老父悶死久病的腦麻女兒讓她解脫,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後,因刑期超過2年,不得緩刑,年近8旬陳翁面臨入獄執行的問題,腦麻團體和立委籲請總統特赦陳翁,但類似這樣的「長照悲歌」仍有多件爭訟中,不斷地在臺灣社會上演,有些人因被特定人士關注成爲焦點,有些人只是默默入獄服刑,身心飽受煎熬。

針對「長照悲歌」案件,法務部積極研議妥研討出下列三種可能之修法方向,包括修正刑法第74條規定,將緩刑要件由「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修正爲「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將行爲人依刑法第62條、第59條減刑後,即有獲緩刑之可能。但法院是否於具體個案宣告緩刑,事涉法院量刑事項,爲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有不確定性。且此等修法方式系全面性放寬緩刑條件,仍待取得社會大衆共識。

另修正緩起訴要件,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要件,爲「被告所犯爲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如另增訂「被告所犯爲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前項規定」,則是類長照悲歌案件,得有緩起訴處分之機會。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犯罪等亦將有可能成爲得緩起訴處分案件,影響層面較大,民意能否接受,亦待斟酌。

第三,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法務部考量是否增訂第273條第2項「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亦同。」將是類案件法定刑定爲「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具體個案中保持得緩刑之彈性,以維持刑罰之衡平性及罪責相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