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三讀 四面向助攻長照產業

長期照顧服務法三讀 四面向助攻長照產業。圖爲長者在日間照顧中心情況,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圖/本報系資料照)

臺灣疫情升溫之際,新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服法)已於本月經立法院三讀且共修正了17條,KPMG安侯建業健康照護與生技服務產業團隊主持人蘇嘉瑞認爲,未來將對照顧產業在「管控服務費用的限制」、「促進教育體系跨域」、「建立機構特約的授權」及「建立機構特約的授權」等四面向有顯著產業影響

蘇嘉瑞說明,本次修法有四大重點,首先在服務費用限制上,將會影響未來服務「差異化」的發展;其次在教育體系跨域上,能收到「訓用合一」及「資產活化」的雙重效果;而服務機構特約的授權,似能鋪陳出未來「醫養合一」的基礎;最後在個案員工權益保護上面,保障員工權益纔會有優質個案照顧。

過去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只有成立長照機構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才能設立住宿式或綜合式長照機構並提供「住宿式服務」,但蘇嘉瑞表示,政府修法從教育體系着手,本次修正長照服務法第22條並配合原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開放設有長照科系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可依照教學、實習及研究用途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等於學生可在校做長照服務實習,接軌產業實務面,同時學校還可活化資產。

爲避免長照機構削價競爭,損害照顧品質,我國長照服務法也新增第8-1條第三項,要求長照機構必須向使用者收取自行負擔額度,不能減免費用或自行吸收,否則政府可對該機構裁罰並追收減免費用。

蘇嘉瑞指出,第8-1條修正內容等於是設定長照服務費的地板標準,加上原本就有的天花板標準,在長照服務品質與成本費用無法完全脫鉤的情況下,未來長照機構產業朝向普及化服務發展。

另外,過去長照機構提供政府機關服務,雙方契約多爲政府採購標案,但政府採購法規限制與與費用核付容易延遲,不少長照機構要等上一兩年才收的到費用。蘇嘉瑞表示,本次修法以第32-1條增加特約長照機構的法律授權基礎,規範地方政府可和長照機構簽訂特約,可快速撥付款項,減少長照機構現金流危機

隨着長照單位近年如雨後春筍般大量成長,長照產業人力需求大增。蘇嘉瑞指出,本次長照服務法修法也在32-2規定保障機構受僱長照人員勞動條件,長照機構必須幫僱用的長照人員投保勞健保職災就業保險退休金等,有望吸引更多長期照顧服務員工,打造良好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