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請假遭解僱 婦怒提告獲賠93萬

黃姓婦人在高雄仁武某家塑膠公司擔任操作員,年前出車禍導致腳跟重傷,過完年想多請2天假卻遭解僱,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判公司解僱不當、應賠償72萬元,二審逆轉認定黃婦出車禍非職災、判公司免賠。更一審再度逆轉改判公司須賠償76萬元,更二審日前宣判,公司須賠償黃婦93萬元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婦人在高雄仁武某家塑膠公司擔任操作員,年前出車禍導致腳跟重傷,過完年想多請2天假卻遭解僱,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判公司解僱不當、應賠償72萬元,二審逆轉認定黃婦出車禍非職災、判公司免賠。更一審再度逆轉改判公司須賠償76萬元,更二審日前宣判,公司須賠償黃婦93萬元定讞。

黃婦2011年6月到該公司擔任日薪800元的塑膠射出機操作員,2012年1月20日騎車下班時被鄰近工廠的員工開車撞傷,左腳跟、第二腰椎壓迫性均骨折,治療後經醫院診斷爲失能。

由於事發後公司開始放年假,黃婦10天后開工日打電話到公司想再請「公傷假」遭拒,改請一般休假,老闆兒子還安撫她「好了再來上班」。沒想到,2天后黃婦再打電話到公司確認請假事宜時,竟被老闆飆罵「我不要妳了!妳好了,也不用來上班」,還直接解僱她。

2012年4月調解會上,老闆當面質疑黃婦車禍造假,讓黃婦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求償非法解僱、名譽受損、薪資及殘廢補償等總計146萬元。

公司強調黃婦曠職才解僱她,且黃婦出車禍的地點不在下班回家的路線上,不算職災。黃婦堅稱,自己在上下班時間通勤出車禍,理當屬於職災。

一審法官認爲黃婦回家路線在合理範圍內出事就屬職災,公司解僱黃婦違法,判公司須賠償72萬元。雙方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定黃婦下班離開工廠後發生意外不算職災,逆轉判公司免賠。

黃婦不服上訴更一審,法官認定黃婦出車禍屬職災,判公司須賠償104萬元。該案再上訴,更二審法官調整相關給付額,最後判公司須賠償黃婦93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