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產》加強控管技術外流 臺商留意兩影響

經濟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技術合作的定義專門技術及智慧財產的授權以外,再將上述技術及智財的轉讓行爲也列入納管;另將積體電路佈局權明訂於納管技術合作的樣態之內,刪除商標專用權著作財產權的合作樣態,目的在加強管控臺灣技術外流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表示,臺灣公司允許中國大陸子公司使用其技術以製造產品集團銷售常態,臺灣稅局爲了不讓中國大陸子公司佔臺灣母公司便宜,也會要求臺灣母公司跟中國大陸子公司收取權利金,以彌補先前投入的研發成本,如果投審會未來針對技術合作的審覈過於嚴苛,造成母公司因而無法收取權利金,反而不利集團企業移轉訂價規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某些具有技術的公司由於自有資金不足,如果市場剛好又在中國大陸,可能會先以小資本設立中國大陸子公司,中國大陸投資方之後再用現金溢價投資,合資公司就有資金購買臺灣母公司技術;又或者臺灣母公司透過技術作價方式成立中國大陸子公司,中國大陸投資方再溢價增資,中國大陸合資公司就有資金繼續研發或是開拓市場。未來這些合資方式也需先報投審會申請覈准

段士良建議,如果可以明訂需要事先申請覈准的敏感技術類別產業,應該可以大幅減少技術授權與轉讓的申請,除可促進行政效率外,也讓非敏感產業更容易事先掌握集團投資及稅務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