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造法,還是造反?

從釋憲的過程來看,大法官先是違悖慣例,以荒謬的程序理由拒斥監察院及地方政府的釋憲聲請,延宕釋憲進程,早已物議沸騰。其後受理聲請,卻一改推拖拉的態度,短短數月即做成解釋。相較其他費時數年的重大釋憲案,此次如此有效率,又適逢2020大選前,大法官是否基於政治立場在「關鍵時刻」配合執政黨選舉,賦予年改合憲之結論,不無可疑。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刪減退休(役)軍公教人員退休(除)給與合憲的理由,系因改制後減少月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並未減少退休(役)人員個人提撥的本息,而系減少政府預算相對撥繳到「退撫基金」的補助,此一部分屬國家「恩給」,故立法者自得因應國家財政狀況的調整。

所謂「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亦不得作爲刪減給與即違憲之理由。同時支領月退休(除)金者屬「繼續性」的法律關係,與支領一次退休(除)金者「已終結」的法律關係不同,其並非所以立法減少月退休(除)給與,無涉「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亦未侵害退休(役)人員之財產權、生存權等憲法保障權利。因此,軍公教年金改革大體上與憲法「尚無違背」。

然而大法官們這番看似嚴密的「層級化」解釋,實則完全漠視國家給付退休給與的契約本質,尤其是強制軍公教人員提撥,甚至將退撫基金挪作國安基金運用。假若保險公司對於已簽訂的保險契約,事後可以公司財務不佳爲由,片面修改契約減少保險金之給付,且聲稱並未減少當初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試問大法官們還會認爲這樣的修改契約符合誠信原則而合法嗎?

至於以退休金一次支領或月領作爲區別法律關係的標準,更是不知所云。大法官一方面認爲兩者不同,但在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停發退休給與違憲的理由,卻又認爲「兩者僅有領取方式之差異,然其本質並無不同」。如此突兀矛盾的立論,恐怕只是爲了掩飾執政黨行爲不正所做的解釋,更有人臆測這是大法官爲退職後所做的「自肥」解釋。

德國著名國家法學者卡爾.施密特因與納粹的糾葛關係,遭譏諷爲御用的「桂冠法學家」。臺北重慶南路的桂冠辯護人們,豈能不以此爲鑑!

(作者爲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