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聲請停止執行阻擋股臨會 法院駁回

大同公司派聲請停止執行,阻擋市場派申請的股東臨時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駁回。(黃捷攝)

大同經營權之爭訴訟不斷,經濟部日前有條件覈准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敲定10月21日全面改選董事,公司派則以鄭文逸炒股案判刑爲由,聲請停止執行反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大同合法董事遲未選出,不僅對公司經營不利,更影響全體股東權益及資本市場秩序,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在今年6月30日的股東常會擔任主席,指示扣除28戶約53.32%股份的股東表決權。遭扣除表決權的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向經濟部申請許可自行召集股臨會,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經濟部審酌金管會、投保中心均認定林郭文豔涉違法,准許並敲定在10月21日舉辦股東臨時會。

公司派上月8日聲請停止執行,主張鄭文逸炒股案已遭臺北地院判刑,鄭又是欣同、新大同實質掌控人,經濟部准許召開股臨會,等於承認鄭的犯罪所得,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臨會召集權、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無異是鼓勵經濟犯罪,且違背《公司法》相關規定。

北高行指出,大同董事任期爲3年,2017年5月11日股東會選任的董事任期已屆滿,經濟部又認爲今年6月30日改選的董事違法而不予登記,准許召集股臨會選任新董事,有儘速補正的急迫性;股臨會還沒召開之前,情況、新任董事都未知,無從認定會對大同造成什麼損害,且若股臨會程序違法,可循民事訴訟救濟,並非不能回覆原狀,造成的損害也可以金錢賠償。

北高行認爲,大同是否因中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須由主管機關認定,主管機關未停止股東權利處分之前,公司逕自扣除表決權,有侵害股東權益之虞,經濟部認定林郭文豔不能召集股東會,進而准許股臨會申請,難認有明顯違法。

北高行考量大同若無法召開股臨會,導致合法董事遲遲不能選出,對穩定經營更爲不利,也對全體股東權益、資本市場秩序等公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更甚於對公司派造成的影響,遂駁回停止執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