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遐齡未依法啓動校長遴選 教育局重砲痛批漠視法制

北市大學再度槓上市府,近期校長遐齡任期屆滿,校方應在去年9月30日前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啓動新校長遴選,但期間因與北市府在法規上喬不攏,因此進度嚴重落後。(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立學校長戴遐齡任期即將於7月底屆滿,原應在去年9月30日前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啓動新校長遴選,但期間因與北市府在法規上喬不攏影響進度,日前更跳過組織規程規定代理順序逕行辦理連署代理校長,擬由戴出任。讓教育局重砲痛批,戴行爲已是漠視法制、阻礙學校發展,完全誤解大學自治內涵精神

針對北市大新校長遴選風波,教育局稍早發佈新聞稿,指北市大自2013年8月1日合併至今已滿7年,戴卻遲遲未將前教育大學及體育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依市府訂定的運作辦法合併修正,且戴的8年任期即將於今年7月31日屆滿,卻未在任期屆滿前10個月組成遴選委員會,延宕校長遴選作業

教育局說,市府去年便已數次發函,要求北市大依「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校長遴選要點及準備相關作業,該校不但未遵循,甚至在3月25日公告逕行連署代理校長等,完全不尊重法規及體制行政作業也荒腔走板

教育局也說,代理校長屬重大人事案,應以討論案方式進行,該校卻在校務會議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也未依組織規程規定,對代理校長人選採正式徵詢,只在會議上要該校代理校長序位人選表態,嚴重違反程序正義議事規範。教育局感嘆,戴未顧及學校整體發展,以片段不全的資訊召開校務會議,製造學校與市府的對立,令人不解及遺憾。

教育局說,查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450462、563、626、684號,大法官重申大學自治是指大學對於「教學研究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呼籲北市大勿再誤解大學自治之意涵,進而違反大學法、市府訂定之運作辦法等規定。

教育局強調,經請益法學教授,北市大校長遴選屬市府與學校共同合作事項,校長由校長遴選委員會決定,非校務會議決定。尤其北市大爲全國唯一市屬綜合大學,北市府每年也編列經費支持校務發展,基於法律授權,市府依法可對北市大進行合法監督,期北市大應儘快啓動第3任校長遴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