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爲法定休假日 屏東縣政府提醒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端午節爲法定休假日,僱主對勞工依法給假和給薪。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年6月14日(星期一)端午節爲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經勞工同意以補休取代,惟僱主不得逕僅得補休。

縣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表示,勞僱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的出勤模式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36,000元÷30日÷8小時)出勤8小時,如需勞工6月14日端午節出勤,工資給付,因其性質爲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加班費算法爲150元×8小時=1,200元。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提醒,端午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僱主如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僱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佈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306、311~313、315、31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