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玷辱14歲少女後不收手 又騙13歲國一女拍裸照上牀

惡狼玷辱14歲少女後不收手,又騙13歲國一女拍裸照上牀遭重判。(中時資料庫)

一名家住臺中的陳姓男子,透過臉書結交年僅14歲的A少女,雙方連續發生5次性關係之後,又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僅13歲國一少女B女,接着引誘B女,宣稱「我要裸照」、「保證不會外流」等,讓B女拍攝自身裸照給他觀賞,接着又連續連續發生兩次性關係,事後B女向老師報告,兩位少女家長氣得前往警局報案,在男方電腦內搜出猥褻照片,法官審理後,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與少女性交罪判刑5年2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陳男在108 年7 月15日於臉書網站上認識14歲的A少女,分別於8 月、9 月、12月及隔年1月,連續5次與A女發生性關係。

事後陳男又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一名13歲就讀國一的少女,於109 年2 月29日某時,透過臉書以通訊軟體MESSENGER 與B 女聊天時,傳送:「我要全身裸體」、「我還要裸照」、「要拍到臉喔」、「我不會外流相信我」、「沒關係」、「快啦」等文字訊息,引誘B 女自行拍攝裸露上半身照片傳給他觀賞。隔不久,兩人在男方房間內又發生兩次性關係。

兩位少女母親在得知上情後,氣得向警局報案,經檢方指揮搜索,在陳男電腦內查扣照片等證物,兩名少女也坦承曾與他發生關係。

但陳男雖坦承騎車載送B女返家,但矢口否認有與少女發生關係,還辯稱:我當時只有載B 女去臺中市區亂晃,沒有帶她去我居所,也沒有跟她發生性行爲,後來B 女的哥哥就打電話給我,叫我載B 女回家。

法官審理後認爲,審酌陳男明知A 女、B 女年紀尚幼,性自主能力尚未臻成熟,思慮亦欠周詳,竟爲滿足一己之私慾,未剋制己身性慾就與其等發生性關係,又利用網路上難以查證身分之特性,與B 女以通訊軟體聯繫後,引誘B 女自行拍攝裸露猥褻影像供其觀看,對A 女、B 女身心健全與人格發展致生不良影響,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又迄今仍未與A 女、B 女或其等母親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因此判處5年2個月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