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勝衛福部!食安法草案未含溯及既往 罰不到強冠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行政院會25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衛福部長文達一直堅持的「溯及既往」精神並未在草案中出現。衛福部次長許銘能表示, 沒有溯及既往的條文在草案裡面,較嚴厲的新法確定罰不到強冠,但新修的法已經可以避免罰鍰被撤銷,大統18.5億被撤銷一事不會再次出現。▲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羣(左)主持25日院會後記者會,右爲許銘能。(圖/記者賴於榛攝)邱文達昨日在立法院指出,擔心罰不到以前的,因此正與法務部討論,想辦法來提「溯及既往」;但法務部長羅瑩雪昨日就持反對意見,認爲溯及既往「顛覆、違背民主法治原則」。

草案今天送行政院會通過後將轉送立法院審議,且不含「溯及既往」精神,許銘能會後指出,草案條文沒有溯及既往的情形,也就是確定罰不到強冠,但新修的法已經可以避免罰鍰被撤銷,高雄市政府的5000萬元罰鍰仍會被保留。舉例來說,大統被彰化衛生局開罰的18.5億罰鍰,被法律位階較高,法院開罰3800萬的罰金「取代」一事不會再發生,解決一事不兩罰。羅瑩雪行政院會中則說,溯及既往有很大的爭議,但法律是採一罪一罰,所以罰金也不會太低。許銘能還說,這次修法另外2個重點在於罰鍰提高與刑度罰金提高,除了罰鍰,罰金部分都是10倍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草案第49條規定食品業者攙僞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刑度提高爲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黑心廠商行爲「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黑心廠商行爲「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草案也明定,食品業者違反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不改正者,罰鍰上限提高到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