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淫魔」李宗瑞賠償案 高院判賠6女1325萬

李宗瑞。(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富少淫魔」李宗瑞,先前遭最高法院判刑20年定讞,另更審又加判39年2月,上訴第三審審理中。賠償部分被害人陸續求償,目前他已遭3女求償630萬元確定。高院27日再針對尚未和解的6女,判決李宗瑞必須賠償1325萬元,可上訴。

李宗瑞自2009年起開始犯案,由於出手闊綽,多次在夜店下藥撿屍酒醉女子,帶回自家豪宅性侵、偷拍。直到2012年7月間,一對姊妹檢方提出告訴後,全案爆發,經過清查。李宗瑞遭到通緝20余天後,自行到臺北地檢署報到。而檢方認定他性侵偷拍20人,因此提起公訴。

刑案部分,最高法院針對5名被害人部分,2015年10月間判刑20年定讞,另9名被害人部分撤銷發回更審。而高等法院針對更審部分,2017年3月間判刑39年2月,此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民事賠償部分,12名被害人共求償7500萬,一審法院判賠每人30萬至255萬,共1425萬元。案經上訴,陸續有被害人求償,二審共17名被害人求償,高等法院2014年判賠2745萬元。全案再經上訴,部分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另外部分則陸續確定,至今共3名被害人、獲償630萬元。

而高院針對部分廢棄發回部分審理,27日更一審宣判總計6名被害人、分別判賠175萬到255萬元,合計判賠132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