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空難案 澎檢提起上訴

檢方指出,全案經調查後認爲復興GE222航班機師應負主要過失,但馬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未准予變更跑道使用方向、馬公塔臺管制席李佳峰未通報跑道視程數值驟降之變化,均與有過失。

上訴書指出,因爲失事航機正、副駕駛都已死亡,無法爲自己解釋辯駁,故法院傳訊與失事航機同型的機師徐柏嶽乃至爲重要,檢察官因此聲請傳訊。

但徐機師因轉換機種受訓暫時請假未到庭,原審既未改期傳喚使有證述機會,也未傳喚告訴人使其有到庭陳述意見及說明機會,卻就專業爭點逕採被告荊元武辯詞,對死者及家屬很不公平。

檢方強調,原審判決有應調查的重要證據而未調查,未傳喚告訴人到庭陳述,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誤解專業法規規定,認爲一審判決不當,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