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羅曼律師》—認罪協商真的對被告有利嗎?

▲《羅曼律師主角丹佐華盛頓飾演一位致力於社會運動的律師,片中也提出美國認罪協商制度問題。(圖/yahoo)

編按:藝人狄鶯子孫安佐在美國賓州涉嫌恐怖威脅,遭當地警察逮捕。從目前的跡象顯示,似會朝向認罪協商,免於檢方重罪起訴,以及陪審程序時間結果的不確定性,以期儘速了結此案。

由《獨家腥聞》的編劇丹吉洛伊(Dan Gilroy)編導,丹佐華盛頓(Denzel Washington)主演電影《羅曼律師》,講述了一位致力於社會運動的律師,在經歷了合夥人的死亡、面對與新任合夥人的理念差異等事情後,從改變自己的理念到重新找回理想的心路歷程。本片也讓丹佐華盛頓入圍了本次奧斯卡獎的最佳男主角獎,同時也提出了許多法律問題。在此,我們提出片中主角心心念念、也是片中大主線的「認罪協商」和大家思考。

在美國,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大多要經過陪審團審理。經陪審團認定被告的「犯罪事實」後,法官再根據陪審團認定的犯罪事實,進行進一步的量刑判斷,這樣的制度設計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陪審制」。

然而,陪審制本身卻存在一個極大的問題:「成本壓力」。由於陪審團必須要經過事前的通知、選任、法庭上實質攻防等等程序,都需要許多時間、人力金錢等等的成本,因此美國發展出了「認罪協商制度」。

所謂的認罪協商,是由被告與檢察官協議,在「被告認罪」的前提下,針對罪名刑度等進行協議,有時被告可能也會以爲特定行爲,例如供出共犯作爲附加條件。這個制度的好處在於:從國家角度來看,認罪協商能有效減輕法院的負擔、加速訴訟程序的進行,達到「訴訟經濟」的效果;從被告角度而言,認罪協商則能使被告取得更優惠的刑度,以及避免到陪審團或法院審判下,可能會被認定爲更重刑責的風險(例如:單純傷害案件經陪審團或法院審判,可能被認定爲殺人未遂案件)。

每個國家對於認罪協商的範圍、對法院的拘束力均有不同的規定,但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就屬於極爲寬鬆的例子。

在美國,檢察官不僅能和被告協商刑度,就連所犯的「罪名」都能協商,加上許多地區,在遵守一定的協商程序下,協商的結果法院甚至應該直接作爲判決基礎,使得美國認罪協商制度極爲蓬勃發展。根據統計,美國有8到9成的案件是透過認罪協商的模式結案,而未經由陪審團認定被告事實,也有人譏諷此種現象爲「買賣正義」。

聽到認罪協商,一般人可能會對被告逃離較重刑責的問題感到憤怒;而我們今天則要從另一個面向來討論這個問題:如果協商內容對被告不利怎麼辦?

在電影中,羅曼律師的當事人被檢方以一級謀殺罪(First degree murder)起訴,但羅曼律師認爲,當事人並不是實際上開槍的人,便向檢察官提出當事人願意以供出主謀行蹤、承擔被報復的風險作爲條件,來換取罪名更改爲過失致死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刑責減爲3至5年的結果。但檢察官認爲,這起案件的受害人只有21歲等原因,最多隻能以非預謀的殺人罪嫌(Voluntary manslaughter)爲罪名、刑期5到10年爲底線(注:最終,案件因羅曼律師與檢察官激烈爭辯,導致檢察官拒絕與羅曼律師協商;當事人之後也在監獄中被他人殺害)。

在這邊我們可以看到,認罪協商雖然可以有效節省訴訟資源,但若是協商結果對被告不利時,律師和被告究竟應該如何選擇?是要吃下這個不利結果?還是承擔可能會因接受審判而得到更加不利的風險?

這樣的問題,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或被告根本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尤其明顯。如果今天有一個被告被冤枉,或被告可能只是犯輕罪的案件,但因爲受到社會矚目且已產生被告就是有罪或重罪的風向(想想小模命案中的閨密、媽媽嘴事件的店長),進入法院被判決有罪或更重的罪的機會很高之下,律師或被告究竟應不應該要協商?又應該要怎麼協商?這個問題十分值得我們深思

除了認罪協商的問題,本片中也提到了檢察官手上案件之多,導致處理單一被告案件的漫不經心,以及羅曼律師利用被告提供的主謀秘密資訊換取獎勵的律師倫理問題等等。這些問題都一再詢問着觀衆:什麼樣的制度才能實現正義?律師要如何在其工作上實現正義的理念?(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注:本片中的受害者、檢察官爲白人,被告、律師爲黑人,導演可能有意凸顯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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