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花大錢請律師,卻要我認罪?談刑事法上的認罪

臺灣知名藝人夫婦孫鵬狄鶯兒子孫安佐因在美國揚言持槍攻擊校園,遭到美國檢警逮捕、起訴。根據媒體報導,孫鵬夫婦爲了搶救在美國的兒子,不惜賣豪宅、砸重金,花上臺幣上億元聘請美國王牌律師擔任辯護人,沒想到後來孫安佐在法庭上認罪。不少評論表示,美國律師把臺灣人當「盤子」、律師費白花了、美國律師根本沒有爲孫安佐辯護到。

臺灣人的錢是不是太好賺了呢?如果我們把場景拉回臺灣的法律制度,請了律師、結果還認罪,那律師費是不是白花了呢?「認罪」,在臺灣的刑事訴訟程序意義是什麼呢?

認罪是什麼意思

華盛頓時候拿了斧頭砍了爸爸心愛的櫻桃樹,爸爸回家發現後,生氣問是誰砍的,華盛頓就向爸爸認錯、承認是自己砍了樹,結果爸爸因爲華盛頓的誠實,並沒有責怪、也原諒了華盛頓;如果當時華盛頓矢口否認自己砍了樹,最後如果爸爸發現真的是華盛頓乾的好事,一定會更生氣。

這個國小的校園故事讓我們知道,做錯事先認錯,比起事後被抓包,更容易被大家接受及原諒。相同邏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刑法第57條規定,「犯罪後之態度」會是對行爲人科處刑罰輕重的判斷標準之一。因此,被告承認犯罪的情況下,往往會被檢察官法官從輕處分或量刑。

在孫安佐後,同樣爲星二代,知名藝人吳宗憲的兒子吳睿軒因女友生病而在私人Instagram限時動態發文要炸臺北市政府,被認定有恐嚇公衆的犯意而遭到偵辦。吳睿軒於應訊時坦承犯刑,表達悔意,並願支付公庫50萬元,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此爲認罪換取較輕刑事責任的例子。

▲吳宗憲兒子在個人IG發文揚言要炸臺北市政府而遭偵辦,應訊時坦承犯刑,並願支付公庫50萬元,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圖/記者張一中攝)

刑事法上,認罪的專有名詞爲「自白」,是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爲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事實,包括客觀上和主觀上,都予以承認。例如說,我承認我客觀上有在網路上發表恐嚇性文字,主觀上也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如果我說,我確實在網路上PO文要炸市政府,但那是我睡覺夢遊的狀態下打的,我沒有恐嚇的故意,如此在實務上,往往不會被認定爲「認罪」。

但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的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的事由予以辯解,還是會被認定自白。例如說,檢察官對計程車司機開車撞死人的事實,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司機承認自己開車不小心撞死人,但是認爲他是放假期間開車載全家出去玩,所以並不是執行業務期間撞死人,因此只成立過失致死。這部分就是法律上的評價,但不影響自白效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被逮捕後,承認犯罪可以減輕其刑,是認罪減刑的特別明文規定。

犯罪後的態度,除了承認犯罪外,還要表示悔意纔有機會減輕刑事責任。大家想想,如果華盛頓邊抖腳邊向他老爸說:「對啦,櫻桃樹就是我砍的,我爽,怎樣!」他老爸一定不會讚美他誠實,可能會想揍他兒子。如果被告承認犯罪,但是還是不認爲自己做錯,法官也可能會以不知悔改、判更重的刑責

認罪對訴訟程序的影響

如果在偵查階段已向檢察官認罪,也就是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不爭執,那原則上法官就不需要再用那麼複雜的訴訟程序,會採用像簡易判決處刑、簡式判決或協商程序處理,讓審判程序更快速、簡潔。注意,是「原則上」喔,如果重罪案件還是要循正常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案件,被告在偵查階段自白,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如法官決定要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可以不用開庭,直接判決。

簡式判決,是指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爲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被告認罪後,法院可以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的意見,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因爲被告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不爭執,法官可以簡化調查證據,並且一人獨自審理(通常需要合議庭三位法官審理)。

認罪協商,是指被告認罪,檢察官和被告就刑度或緩刑宣告的條件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合意,法官就依照雙方合意的結果進行判決。認罪協商因爲是檢察官和被告共同同意的情況下協商出來的結論,因此認罪協商後,法官的判決結果是不能上訴的。

以上三個程序的基礎都是被告承認犯罪,所以原則上法官都會認定被告有罪,不可能無罪判決,但可以透過緩刑或易科罰金等方式,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

認罪,法官就一定會判我有罪嗎?

有一個老笑話:「各國警察在比賽,要在森林抓出一隻小白兔,美國、俄羅斯、日本、德國分別展開地毯式搜索、運用高科技、獵犬或是直接放火燒森林,但是都無功而返,最後臺灣警察不慌不忙的提着警棍進了森林,抓了一隻熊出來,正當大家疑惑時,熊大聲喊:『不要打了,我承認我是小白兔!』」

鄭性澤因爲警方刑求逼供而做出認罪自白被定罪,已於2017年獲得冤案平反。(圖/記者李忠憲攝)

如果認罪了,法官就一定會判我罪嗎?過去,「自白」被視爲證據之王,被告都自己承認這件事情是他乾的,那還有什麼話好說呢?即便之後他改口否認犯罪,那如果他真的沒有做,爲什麼當初他要承認呢?不過,後來發生許多冤案平反,許多被告在警詢的時候遭到刑求或是檢察官不當訊問,因此坦承犯罪。

許多冤案的發生都是基於被告的自白而被判決有罪,但是可能當時的自白並不是基於被告的自由意思,如江國慶、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等著名冤案皆是如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不能以被告的自白當作唯一證據」,也就是,即便被告承認犯罪了,但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能夠證明他犯罪,法官也不能因此判被告有罪。

都認罪了,那請律師幹嘛?

筆者身爲一位律師,面對這個問題當然要大聲疾呼:「請律師絕對有意義!」

律師扮演刑事辯護人的角色,首先就是替被告留意程序是否合法,例如在警察詢問、檢察官偵訊的時候,是否會讓被告在沒有基於自由意思的情況下表述意見;或是沒有訴訟經驗的被告,面對陌生的偵查、審判過程,以及檢察官或法官生澀的法律用語,容易因爲緊張而感到慌亂,而有一些可能影響到自身權益的表述。這時候,有一位律師坐在你旁邊,你是不是會覺得比較放心呢?嗯!真的很放心。

再者,認罪是刑事訴訟的一種策略。對於案件要不要認罪、要什麼時候提出認罪,其實都是有「眉角」的。許多案件,或許在法律評估上能夠拚無罪判決,但可能因此開庭次數變多、要更積極蒐證,而花費更多時間成本,所以有時候直接認罪,請求檢察官、法官給予緩起訴或緩刑,也是刑事訴訟上常見的一種手段。所以,花錢請了律師,但最後還是選擇認罪,請相信我,你的錢還是沒有白花的!(一位律師的真情呼籲)

蔡孟翰,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撰稿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