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見微知着推動淨零排碳需有更周延的規則與配套

工商社論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月底公佈「2050年淨零碳排路徑圖」,規劃能源轉型將採取「打造零碳能源系統」、「提升能源系統韌性」、「開創綠色成長」等三大策略,予以逐步落實。而在重中之重的「打造零碳能源系統」方面,國發會則表示將推動包括「最大化再生能源」、「零碳化火力發電」、「逐步去煤」、「建構零碳燃料供應系統」,以及「增加零碳能源運用空間」等五項措施。

由於臺灣煤炭、油氣等自主能源不足,長期以來必須仰賴進口煤炭與天然氣投入火力發電。因此面對「淨零碳排」的國際新規範,優先布建成熟光電、風電,以期落實極大化自產再生能源的政策目標,自然也就成爲勢之必然。

然而,姑且不論「路徑圖」所設定的預計在2050年讓再生能源的佔比至少能達到五至六成,甚至期待透過滾動檢討、配套俱足,以期最終能讓自主再生能源達到七成以上的高標,國發會是否陳義過高。光就媒體報導引述官員所說,指出未來包括光電、風電場域都會朝海上發展,此或許是着眼於近年所積極推動的陸上光電場域,主要是透過「漁電共生」模式予以落實。但這種運作模式,除令環保團體擔心傳統的魚塭生態恐遭破壞及因大面積的光電場,而減少鳥類的覓食空間外,更意想不到的是,由於光電廠商紛紛進駐買地、圈地,導致傳統魚塭租金和地價上漲,反而讓真正想養魚的人,愈來愈租不到魚塭。

檢視近年爲加速推動綠能發電,針對陸上太陽光電場域供應不足的困境,主管單位的「漁電共生」方案堪稱是具創意的雙贏策略。但是實際運作以後,卻引發前述的種種始料未及的副作用與反彈。從而,在規劃「淨零碳排路徑圖」時,也就只好把陸上光電場,移轉朝海上發展。

然而,正所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將光電場從地狹人稠的臺灣本島移往海上,固然可以避開共用傳統漁塭所帶來的種種糾葛。但相對廣闊的海上,對光電廠商是否有吸引力?以及與主要在海上的風電場之間,未來又會出現何種競合關係?如果沒有超前部署與通盤規畫,屆時只怕又會出現讓主管官署始料未及的新課題!

做出這樣的預警其實並非無的放矢。光就海上風電場的開發案例來看,當前所遇到的糾結,其實就是最佳的例證。根據媒體報導,爲了加速提升離岸風電的供電量能,目前離岸風電已經啓動第三階段的區塊開發。在西部沿海共有九個風場進入環評審查。包括有五個風場位於彰化外海;另外,在臺中外海,及苗栗後龍、通霄外海,也各有二處風場。

而對所屬市、縣的外海,已被匡列爲海上風電廠的開發區塊,不只這三個市縣,甚至包括彰化以南的雲林,各該地區的漁民相關團體、竟然不約而同的挺身而出,對開發新的海上風電場所表達「異議」。以被匡列最多風電場所的彰化爲例,彰化區漁會的漁民就已在漁民代表大會上強烈反應,希望政府不要再開發,好留給漁民一些作業空間。同樣的,臺中區漁會也指出,風場的建置勢必造成魚場的滅失。由於攸關漁民生計,因而質問政府是否要有輔導漁民轉型或轉行的配套措施。

另外,苗栗地區的漁會代表則指出,雖然風電業者表示海上風場離岸至少20公里,乍看之下似乎不致影響漁船的進出與生計,但是漁民代表則指出,海上風電場在打基樁時,還是會影響周邊的海洋生態。而且風機的密度高,漁民爲閃避,捕撈作業不只會變得很不便,同時也會增加危險性。因此他們卑微的表示,漁民只是企盼補撈權益不要因增建風場而受損。

至於位處彰化以南的雲林爲何也出來湊熱鬧?「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表示,漁業署與交通部航港局於去年10月間公告「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設定彰化風場航道寬達9浬,涵蓋了大部分的捕撈海域,但事先並未與漁民達成協議,不只罔顧漁業權人的權益,甚至漁民稍不留意,就可能因爲漁船誤闖風場航道而受罰。爲此,雲林漁民已串聯全臺各地漁民,向航港局訴求海域漁業權,除要求航港局必須事先做好配套且與漁民達成協議,並已委由律師向相關單位訴願。

總結這些不同縣市漁民團體對擴增海上風電場所的「異見」,除了凸顯行政當局爲執行再生能源最大化的預設目標,不論是在路上的漁電共生場所,或海上風電場所,只能是儘可能的開發增建,而無暇兼顧是否破壞生態環境,或損及農漁民權益,當然更談不上事前的溝通協調或協助轉型或轉行。見微知着,如果照着這樣的「路徑圖」走下去,最終付出的代價或造成的傷害,恐將更甚於數據上的勉強達到淨零碳排指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