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公司治理3.0設置提名委員會的四大挑戰

爲持續深化我國公司治理,提升企業永續發展,強化資本市場的競爭力金管會宣佈啓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在強化董事運作及董事職能董事會多元化」方面,擬透過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以強化董事(獨立董事)的選任機制,並建構多元化及專業化的董事會成員

國外設置「提名委員會」的目的多爲能挑選適任的董事候選人,向董事會提出公正客觀及專業的建議,以美國上市公司爲例,有鑑於過往公司董事的提名,多由公司CEO或特定董事所決定,造成董事會成員大多數與經營管理層存在着特定關係,致使董事會無法有效履行監督義務,或淪爲經營管理層的橡皮圖章,於是,美國證管會SEC及紐約證交所規定,所有上市公司應設立全部由獨立董事所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或公司治理委員會(nominating/corporate committee),以章程載明成員的資格

美國商業圓桌會議(Business roundtable)強調提名委員會至少應有三名以上的獨董所組成,由董事會任命,可隨時更換,主要功能在於:1、檢討董事、執行長或重要高階經理人聘用標準,推薦提名候選人,可以強化董事候選人的獨立性素質;2、檢討、評鑑現任董事會成員是否適任及續任問題,3、擬定董事會接班人計劃及建議,以建立人才庫確保經營管理層人才,建構領導人才栽培計劃。

然在引進提名委員會時,須考量國內法規的適用問題以及對董事會、大股東文化衝突,第一、依現行公司法第192條之一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董事(獨董)候選人名單,只要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經歷即可,除了提名股東持股未達1%,或提名超過應選名額,或超過受理期間或未敘明候選人學經歷以外,董事會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換言之,爲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保障少數股東的提名權,在公司法規範下,有權提名的股東只要敘明董事候選人的姓名及學經歷,董事會尚無權刪除其提名人選,即使公司設有「提名委員會」,也沒有審查被提名人資格的權利,一旦欠缺實質審查權,就無法發揮審查被提名人的適任與否與公司需求的功能;所以,設置提名委員會與現行法規如何調適,就成了關鍵因素

第二、在制度設計上,由全體獨立董事(或超過半數獨董)所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互相評鑑或自我評鑑是否適任下一任獨董候選人時,也會面臨獨董自己審查自己以及獨董審查其他獨董的難題,這樣的審查機制固然是公司治理所要突破的障礙,但是否公正、獨立?或衝擊到現有的董事會文化形成內訌,難免受到挑戰,又倘若獨董自己因故或不適任沒有被提名連任,卻要求該獨董審查下一屆其他獨董人選時,是否刻意「杯葛」下一任人選也值得深究。

第三、由提名委員會審查(一般)董事候選人名單,也會衝擊到國內公司大股東的提名權,向來一般董事名單均爲大股東們所共同分配決定,或由控制股東所選派的高階經理人擔任,一旦改由提名委員會審查、提名,獨董對董事被提名人的專業知識職務表現及公司整體需求認知恐不如現任CEO或董事長,且當提名委員會與大股東意見衝突時,獨董的獨立性,能否凌駕於大股東之上,有效的實質審覈,提出建議人選,克盡提名職責將更具挑戰性

第四,國內上市櫃公司目前有六成以上是家族企業,接班議題向來是上市櫃老闆或大股東所掌握的地盤,也是大股東普遍認定乃本身的專屬權力,設置提名委員會能否刺激大股東進而授權委員會培養接班人才及精進計劃,或是反而造成獨董與大股東間的不快,的確是公司治理向前邁進的重要試金石,能否一步到位或逐步實施,再再考驗大股東的格局與氣度

最後,基於董事的提名人選,都需要大股東的支持才能當選的前提下,在現行法規架構,是否將提名委員會的功能限縮,着重在事前評估董事會成員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及經驗等多元化,暨獨立性標準提出適當評估及建議,讓提名委員會專注「獨立性」與「專業性」的審覈,向董事會提出專業意見,以作爲全體股東投票決定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