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推動社區型儲能設備刻不容緩

強化電力調度,應強化儲能

以臺電最新每日用電曲線圖來看,由於整體電力使用有高低峰谷呈現波浪型,大致上以中午及18~23點爲每日用電的高峰,目前在中午時段由太陽能供應15~20%的電力,足以填補用電高峰時的用電需求,但在14點過後,太陽能供電逐漸減少,則會出現吃緊的現象,因此14~23點這段時間則需要其他再生能源或儲能系統來進行彈性調度,因此經濟部大力推動5,000瓩以上的用電大戶興建儲能設施,希望藉此穩定供電。

但截至去年3月底,選擇建設儲能設施的用電大戶不到5%,最大的因素就在於設置儲能設施成本發電設備較高,並且依照「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業者不得參加電力交易,因此導致業者設置的意願並不高,雖然設置再生能源的業者約佔46.4%,但就能源轉型的角度而言,如果沒有足夠儲能設備保存多餘的發電,在能源調度方面仍然會遭遇相當的困境。所幸在去年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審議的過程中,經濟部已明確表示,將會與臺電進行討論將儲能設備納入。

然而,在推廣儲能及增加調度彈性的方面,除了規範用電大戶要依照比例設置之外,如果要進一步的增加電力調度彈性,更應該以鼓勵方式促進民間參與社區型電網的設置。

推動社區儲能現行法規不允許

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1條:「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也就是說經濟部本身也鼓勵民間自行建設相關的儲能設備。但在一般的社區中,要找到這樣的腹地是有困難的,因此要將儲能與防災電力相結合,纔能有助於儲能設施的推廣。

然而,依照目前內政部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8條規定: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並且,依照「消防緊急用蓄電池設備審查標準」中,明確寫明蓄電池僅有:鉛蓄電池、鹼性蓄電池兩種,也就是說目前的緊急電源供應,可以使用蓄電池,但卻不能使用儲能設備,造成民間就算想要結合防災電力設置儲能設備都不可行,這樣的規範明顯不合時宜,仍有待內政部提出相關的修正。

納入社區儲能,增進防災電力多樣性

並且,就安全性而言,由於儲能設備介接供電網絡,在配合電力調度的同時,也能進行即時監控,確保儲能設施於災害發生時能有效供電,有效避免疏於保養造成的風險,分散的儲能設備也更加符合爲電網的概念,提供戰爭或緊急應變時的防災電力,而平時社區更可以在用電低峰儲電後於高峰售電,將所得的收益可以挹注於設備保養及社區環境安全維護。

因此不論從國家安全、社區防災及電力供應的角度而言,推動社區型儲能設備都是刻不容緩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