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最高法院裁定遊戲幣爲商品 確認可以徵稅

韓國最高法院最近判決,反覆交易遊戲貨幣取得資金的行爲屬於營業的一種,應予以徵稅。

據悉,某尹姓韓國民衆以南大區稅務所訴訟對象,提出“取消附加價值稅與綜合所得稅稅負”的訴訟,韓國最高法院第二部認定南大區稅務所的徵稅行爲恰當,尹某人應該繳納稅款,4月15日判其敗訴。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遊戲貨幣在稅法上屬於“商品”,做中介交易遊戲貨幣的行爲應爲“供給”行爲,反覆從事此供給行爲的尹某人爲“商業個體”。

尹某人從2004年開始,透過遊戲道具現金交易中介網站購入“天幣”,再以較高的價格轉賣出去來賺錢。僅2004年上半,尹某人就以此種方法賺到六億韓元(約合人民幣332.5萬元)。

南大區稅務所其後得知此情形,於2009年向尹某人徵收附加價值稅與綜合所得稅,合計1億18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65.4萬元)。尹某人雖未登記公司,但南大區稅務所運用職權,將尹某人的住址登記爲營業場所,營業種類分類電子交易商,再向其徵稅。

尹某人2010年提出主張:“遊戲貨幣是隻能在線上遊戲裡使用的資訊紀錄,並沒有財產上的價值,因此不能成爲徵稅對象。”並以南大區稅務所爲訴訟對象提起告訴,但是一審、二審,及至三審(最高法院)都判尹某人敗訴,須補繳稅。

此次最高法院判決將遊戲貨幣視爲“商品”,將“反覆”中介販賣的行爲視爲“營業”,在稅法上是有其意義的。2007年開始施行的附加價值稅法規定,六個月內交易10次以上,金額超過1200萬韓幣(約合人民幣6.6萬元)時,需登記爲公司,並繳納附加價值稅。

編譯/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