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發佈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作業辦法

環保署修正發佈「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作業辦法」,名稱並修正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作業辦法」,除針對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擴大管制範圍,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外,並考量風險運作管理,要求運作多物質運作人應考量整廠風險與應變量能後,合併訂定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及經風險計算較高者應另補充運作廠場之外部通報等相關內容,並新增主管機關得考量運作風險要求發生重大事故之運作人補充相關內容後重新提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

環保署表示,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2項資訊公開規定,在不涉及個人資料國家安全或國防機密及一定條件下之工商機密,公開運作人提送之計劃內容於指定網站。另爲維護施行前已完成備查之運作人權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考量本次修正幅度較大,給予2年緩衝期,使運作人有充分時間以整廠運作風險角度,依本次修正規定重新制作及提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

環保署提醒,於平時做好災害預防準備,強化整備相關資料、研擬妥適之應變措施定期演練,除可於事故第一時間採取應變作爲,以有效降低事故規模之外,並維護生命財產安全,亦能降低環境污染危害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