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擊王定宇 蔡宜珊:依法4/28前都無法幫助理投保!

議員參選人宜珊。(資料照/記者陶本和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臺北市中正萬華區議員擬參選人蔡宜珊被爆出僱用員工沒保勞健保,還說「設計師薪水2萬很高了」。對此,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批評,「妳錯了,錯了就是錯了!」但蔡宜珊30日回擊,依勞動部對公職擬參選人的規定,要有收受政治獻金時纔算擬參選人,屆時才能幫員工保勞保,而她要到4月28日才能算擬參選人,「請問,此時宜珊該如何爲助理投保呢?聰明的王委員,可以請您告訴我答案嗎?!」

王定宇質疑蔡宜珊,「如果沒選上就不適用勞基法,那一堆沒參選的老闆、僱主,不就通通閃在法律外嗎?」強調錯的事不會因爲藍綠而有別,錯就認錯學習纔是上策。王定宇也建議,要談問題前,先去問問了解法令的人,想要成爲立法者也是一樣。

不過,蔡宜珊回擊,她在4月28日前都不算擬參選人,依規定根本就還不能幫勞工保勞保,「在今年4月28日之前的每一天,宜珊想幫志同道合、願意幫我助選的年輕夥伴們加保勞保時,勞保局依法是不受理宜珊以自然人身分幫助理投保」,這樣叫她如何爲助理投保?

蔡宜珊迴應王定宇全文

親愛的王定宇立委,您好:

您做爲一個優秀的立法委員,一定樂於接受選民陳情並協助解惑。

宜珊作爲素人從政新人,毫無任何財團金主奧援,基於理念而決定投入2018年臺北市中正、萬華區議員選舉時,便在2017年底開始尋找志同道合的朋友投入民進黨黨內初選活動

這個時候,問題來了!

根據勞動部104年7月3日勞動保2字第1040140347號函《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擬參選人:指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好,當宜珊願意給志同道合、學校畢業的年輕夥伴40K月薪,同時還願意幫他們投保勞保時,該函示第三條又說的很清楚了:

「三、受僱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就業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以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自然人)爲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但宜珊何時可以具備「擬參選人」資格呢?

答案是能收受政治獻金之時!

但臺北市議員擬參選人要何時纔可以收受政治獻金呢?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

以本屆市議員任期屆滿日往前推算前8個月,答案是---2018年4月28日。

也就是說,在今年4月28日之前的每一天,宜珊想幫志同道合、願意幫我助選的年輕夥伴們加保勞保時,勞保局依法是不受理宜珊以自然人身分幫助理投保。

請問,此時宜珊該如何爲助理投保呢?

聰明的王委員,可以請您告訴我答案嗎?!

蔡宜珊 敬上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