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股權傳承 勤業:須掌握三大評估要點

她也提出,未來若欲規劃家族股權傳承安排時,第一代股東不論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直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因其轉讓型式不同,兩岸所適用稅制與影響也大不相同,建議可掌握三大要點。

第一、事前評估家族股權不同移轉方式之稅負影響。廖家琪說明,從兩岸基本稅法來看,臺籍個人若直接「買賣」大陸公司,將課徵大陸個人所得稅20%,且需並計臺灣綜合所得課稅,惟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若採「贈與」形式,因大陸目前尚無贈與相關課稅規定,針對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稅之徵收管理系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若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覈定股權轉讓收入,但若股權轉讓是因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與三等親者,即使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將視爲有正當理由,有機會免納所得稅。

此外,亦需視處份大陸公司利得多寡與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價值,才能再進一步評估何者有利。舉例來說,大陸公司淨值新臺幣1億(假設無增值資產),實收資本8,000萬,以買賣方式處份大陸公司利得2,000萬,兩岸整體稅額爲800萬(2,000萬 X 40%),若採贈與方式,依67號文規定,雖有機會爭取無須課徵大陸個人所得稅,但於臺灣則需繳納贈與稅1,576萬[(1億-244萬) X 20%-3,750,000)]。

廖家琪表示,若財產轉讓所得不高,或贈與財產價值偏高,採買賣形式整體稅負可能相較贈與爲低,惟若採買賣方式,則需額外考量第二代是否有足夠資金能力,以及買賣價金若又回到一代身上,則並無法有效達到傳承資產之效果,建議於傳承時應整體評估各面向之影響。

二是股權傳承是否需透過境外公司持股。過往大多數臺商會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大陸,然而臺灣CFC法令於今年正式實施後,大股東在考量CFC法令穿透提前課稅,及降低境外第三地公司維持成本下,可能考慮由第二代直接持有大陸公司,但因爲兩岸稅制規範不同,例如: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大陸公司,於未來取得股利或處份股權之課稅方式即存在較大差異,提醒股東於決策時,需整體從兩岸稅務法令各面向進行評估。

另外,雖現行境外公司已無過去具有稅負遞延效果,但透過境外公司持股除了能鞏固家族股權,避免股權分散容易喪失經營權外,透過設置海外信託架構亦能滿足跨境臺商家族股權與資產傳承規劃需求,現亦已蔚爲趨勢,故境外公司之使用已不再以稅務規劃爲主要考量,反而能達到用於家族股權控制力的目的。

第三則是赴大陸投資須合規申報。實務上常見臺籍個人股東可能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於投資大陸公司時未向投審會提出申請,或雖初始投資時已完成申報,惟後續大陸公司歷次增資或股權轉讓等作業,並無完整提出申請取得覈准,故若現行家族預計進行股權傳承甚至上市計劃者,即需立即面臨如何補正申報之問題。因大部分臺商投資時點較爲久遠,且可能經歷多次股權異動或重組安排,建議股東可先行釐清過往投資歷程及相關佐證文件,並逐一辨認重組過程中是否產生稅務議題與風險,提早準備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