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454萬贓款回家遭起訴 侵佔罪最高罰500元?

柯翁當晚主動到警局報案。(圖/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一銀盜領案發生尋鈔案外案內湖65歲柯姓老翁拾獲其中一袋454萬元贓款回家,雖然事後主動報案,也辯稱「看到錢,一時不知如何處理,纔拿回家」,但因爲報案時間跟撿到錢的時間相差16小時,引發檢警懷疑。士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侵佔罪嫌將柯翁起訴,恐處500元以下罰金。不過這也引發外界高度關注,有人質疑這樣是否會變相鼓勵民衆挺而走險。

起訴指出,安卓斯(又譯安德魯)所屬詐欺集團於今年7月9日至11日,自第一銀行設置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等處的自動櫃員機盜領新臺幣8000多萬元後,將其中近2000萬元現金藏在臺北市內湖區西湖公園山上,沒想到柯翁於7月20日上午9、10時許發現這些現金後,竟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未通報警政機關且將其中的454萬2200元帶回住處,直到柯翁兒子晚間返家得知並勸說後,纔到內湖分局歸還款項

專案小組當時帶着柯姓老翁前往內湖山區還原過程。(圖/記者柳名耕翻攝,下同)

柯翁接受偵訊時,坦承的確有檢走款項並於當天晚間歸還,但辯稱一時不知道該如何處置,很害怕纔拿回家。不過,檢方認爲,柯翁所言誠屬空言,且與常情有悖,因此認定爲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外,柯翁雖有主動到派出所報案,但自首要件須是在坦承犯罪並願意接受處罰,但柯男否認犯罪,因此並不符合自首要件,仍將他依侵佔罪起訴。

由於柯姓老翁發現鉅額贓款後,竟將其中一袋454萬元帶回家,雖然當晚就到警局報案,但這個行爲仍引發外界正反兩極評價,因爲根據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嫌,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有人質疑「這樣不就變相鼓勵侵佔嗎?」

律師葉恕宏表示,柯翁的行爲涉犯刑事及民事責任,但因爲柯翁有將那筆贓款歸還,所以民事方面已無責任,至於涉犯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嫌部分,的確一直以來都有這個爭議,有人認爲如果那筆金額大,刑事責任卻相對較輕,那不就會變相鼓勵民衆挺而走險?雖然侵佔遺失物罪最高僅處500元罰金,但卻也會留下前科記錄建議民衆還是不要隨便撿取來路不明的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