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通運遊覽車釀4死車禍 公路局最新裁罰出爐

國道3號雲林縣斗六段21日遊覽車與自小客車碰撞造成4人死亡,雲林地方法院認爲陳姓遊覽車駕駛(左二)犯罪嫌疑重大,決定裁定羈押。(張朝欣攝)

昨(21)日國道3號發生遊覽車撞自小客釀4死的重大死亡車禍,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今日上午至遊覽車公司查覈,認爲該公司實無法規避未善盡管理駕駛人之責,因此掣單舉發最高金額9萬元整並吊扣事故車輛牌照3個月。

公路局表示,昨日上午9時49分發生健全通運有限公司KAB-0899號遊覽車與小客車碰撞事故,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今日上午至健全通運查覈,經查,雖然該公司有每月自主檢查,公司內車輛與駕駛員資格皆符合規定,但未能提供佐證資料,以證實有將事故陳姓駕駛員超速駕駛違規行爲列爲高風險輔導關懷對象並加強教育訓練與輔導,因此21日的不幸重大交通事故,該公司實無法規避未善盡管理駕駛人之責,臺北市監理所將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未善盡管理責任,掣單舉發最高金額9萬元整並吊扣事故車輛牌照3個月,未來依警方判定肇事責任調整該公司評鑑等第爲「不列等」,10月份每週實地至業者營業處所查覈,後續再視改善成效逐步調整爲每月實地查覈。

公路局表示,另臺北市區監理所將配合運安會事故調查,如發現該公司其他違失,將依規定再處罰。目前國道公路警察局正依法調查釐清責任歸屬,該陳姓駕駛人若遭開單,將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

今年6月30日後已加強處罰職業駕駛人的高速公路超速違規行爲,若發生在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違規行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普通駕駛人記2點,職業駕駛人駕駛營業車輛則另加記違規點數1點爲3點,1年內記滿12點即吊扣駕照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