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查闖紅燈撞傷騎士 豐原分局遭判國賠54萬

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黃姓員警攔查闖紅燈騎士,卻撞上另名經過的林姓騎士、導致他重傷,臺中地院判分局應國賠54萬多元。(資料照片/林欣儀臺中傳真)

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黃姓員警,2018年4月間爲攔查闖紅燈的違規騎士,且另名吳姓小貨車駕駛將車子違規停放、影響黃員視線,使得黃男竟駕駛警備車撞上騎車經過的林姓騎士,導致林頭部及肝臟受傷,憤而向吳男求償並對分局提出國賠。法官認爲黃沿途未鳴警笛,判分局、吳男個應賠償54萬元。

判決指出,黃姓員警在2018年4月11日晚間近7點中,駕駛巡邏車欲攔查違規闖紅燈且企圖逃逸的騎士,雙方沿神岡區大漢街30巷往31巷方向追逐,而吳姓駕駛的小貨車就違規停放在大漢街、大漢街30巷轉角處,影響到黃員視線,再加上該路口沒有號誌,黃員未注意路況竟撞上騎機車經過的林男。

法官認爲,黃員在與違規闖紅燈的騎士追逐期間,不但疏於注意左右來往車輛,且未依法鳴警笛、讓周邊人車注意,是導致林男閃避不及的原因之一;而吳男違規停車影響其他駕駛視線,也是車禍發生原因。

林男被撞導致重傷,不但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情況,且有右側第2至9根肋骨骨折合併氣胸、肝臟撕裂傷等,憤而向吳男、豐原分局提出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車損費及看護費、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賠償等共182萬多元。

林男稱當時根本未聽到警車鳴笛聲,但豐原分局提出附近網咖監視器、強調錄影中有警報聲響,是林男未避讓,黃員應無肇責;目擊者則證稱,當時確實有聽到鳴笛聲響,但只有響5、6秒,之後就發生碰撞車禍。

法官認爲,林男、黃員行經無號誌的路口,卻都沒有減速慢行,是車禍發生的主要原因;另吳姓男子將車子停放在禁止臨時停車區內、影響其他車輛行車視線,則是車禍發生的次要原因,判吳男及豐原分局各應賠償林54萬2685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