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勤休超時補償提釋憲成功 男求記功敗訴定讞

高雄市張姓消防員認爲,其就警消勤休超時補償規定聲請釋憲成功,對公務人員有巨大貢獻,不服申請記2大功獎勵遭否準而興訟。法院日前判他敗訴定讞。

全案緣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8年11月底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

判決指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六龜分隊張姓隊員主張,他是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的聲請人之一,他於109年10月間報告並填載公務人員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載明他對於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問題,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救濟,再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成功,應可1次記2大功獎勵。

高雄市消防局於109年11月13日否準;張男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張男主張,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除保障公務人員司法救濟權利外,消防勤務制度也因該號解釋作成後更改,現行草案迴歸公務人員每天工時8小時,並將補償國定假日給基層,消防人員傷亡率明顯降低,此爲主管機關採行的重大成就無疑。

高雄市消防局表示,考績是屬於單位的獎懲權,個人並無請求權,因爲考績,尤其獎勵和懲罰是機關透過此制度促使公務人員積極去做或消極的不去做某些事情,而達到公務體系運作順遂目的,所以是機關首長人事權的行使,個人並無請求權。

消防局表示,釋憲案部分,縱使消防主管機關日後需檢討現行制度、研擬改進措施,僅是就相關法制設計不足部分重訂框架性規範,且有賴各消防專業意見參與成就,尚難悉數歸功於張男一人,本件張男申請,不符專案考績敘獎要件。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張男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而相關機關依該號解釋意旨爲檢討改進等情,並非張男工作職務的表現,且與相關專案考績敘獎規定要件不符。

一審法院認爲,高雄市消防局以張男未具有專案考績1次記2大功的事由而否準,並無違誤,判決張男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