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前拿啤酒給友人喝 男涉湮滅證據被訴 這理由判無罪

蘇姓男子去年4月間搭載楊姓友人機車,經臺南大內路段時未使用方向燈遭攔查,員警聞到楊有酒氣,以酒精感知器檢測有酒精反應,請同仁到場支援酒測的過程,蘇還將啤酒遞給楊飲用,依涉湮滅證據被訴,法官認楊自己決定飲酒,且當下是否刑案被告仍有疑義,最後判蘇無罪。

員警指出,去年4月8日下午3時9分許,發現楊騎機車搭載蘇,行駛在大內裡裡內道路,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攔查,並發現楊身上散發酒氣,使用酒精檢測感知器初步檢測有酒精反應。未料,等待同仁將酒測器送至現場的過程中,蘇將1瓶金牌啤酒遞給楊飲用。

蘇不否認楊有自他手上拿啤酒飲用,但堅詞否認有何湮滅證據犯行。他辯稱,不知道楊被攔查要酒測,他當時是被載的,已經到工地,楊說自己被攔下,就從他手上拿啤酒飲用。

臺南地院指出,楊受調查時,是否已經屬於「刑事被告案件」仍有疑義。法官認爲,我國對於酒後駕車處罰,是依據酒後駕車程度嚴重性分別處以刑罰,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舉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採刑罰、每公升0.15毫克以上行政罰,或未達每公升0.15毫克不罰3階段,且受測人仍有拒絕酒精而僅受行政罰。因此,酒後駕車並非必然屬於刑罰所定案件。

臺南地院進一步確認「酒精檢測器」的功能,警員答覆,該儀器是請受測者對酒精感知器吐氣,如有酒精反應,酒精感知器會發出閃爍紅光,且會有數值或起伏曲線,但該數值並不準確,會另外請受測者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測。

同時,最終楊在該警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檢測單上簽名記載「拒絕酒測」,楊僅遭處以行政罰。

臺南地院表示,楊於警詢、偵查中的證述,均稱自己想喝該瓶啤酒外,事後又缺乏確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檢測數值,確認蘇遞送啤酒給楊時,楊是否已經遭列爲刑事被告,仍有可議之處。且與「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構成要件不合,最後判蘇無罪,可上訴。

法官詢及酒精感知器功能,警員答覆會請受測者對酒精感知器吐氣,如有酒精反應會發出閃爍紅光及數值,但該數值並不準確,會另請受測者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測。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