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增訂上櫃公司每3年應至少舉行一次法說會

櫃買中心指出,爲使上櫃公司資訊更加透明,及逐步提升上櫃公司對投資人關係管理之重視,修正重大訊息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增訂本國上櫃公司自109年度起每三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另外,爲推動上櫃公司董事設置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計劃項目,將原來的「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更名爲「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增訂並規範與董事會組織職能相關的事項,例如:董事會組成、功能性委員會、董事職責薪酬及績效評鑑、公司治理主管等項目,以強化上櫃公司的董事會運作,增進公司治理之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