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情局少校不當蒐集入出境資料 遭記過提告抗罰判決出爐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方姓少校,前年私自透過移民署不當蒐集及利用他人入、出國資訊,軍情局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處分大過1次懲罰,圖爲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本報資料照片)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方姓少校,前年私自透過移民署不當蒐集及利用他人入、出國資訊,軍情局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處分大過1次懲罰,方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方是現役少校軍人,記過處分是軍隊內部管理措施沒有影響其軍職權利,裁定駁回。可抗告。

方姓少校遭軍情局認定他私自蒐集他人入、出國資訊,侵害他人權益,並損害軍譽,情節重大,決議核予大過1次懲罰,方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方是現役少校軍人負責特種情報調查,本件所涉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行爲不檢」之違紀事件,被告就原告所爲1大過之係爭懲罰令,係爲嚴肅軍人紀律所爲之懲罰權行使,其性質上系屬於軍隊內部管理措施。

合議庭認爲,記過處分未直接影響方的軍人身分之存續及服軍職權利,方對記過懲罰如有不服,可依法向上級申訴或申請審議、再審議以謀救濟,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裁定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