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7刀、燒死情敵 可教化逃死刑

殺害情敵的男子洪振凱(中)被臺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分手後與葉姓同事交往,先持刀刺殺葉男7刀,再放火燒死對方。審訊時,洪男否認故意殺人,還下跪道歉;但檢方認爲,洪比殺警案被告的手法更兇殘,且犯後無悔意,請求判處死刑。不過,臺南地院25日以被告所爲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還有教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去年12月29日凌晨4點多,30歲洪振凱趁37歲葉男下班時,在路上堵人,雙方爆發衝突後,洪持刀刺殺葉前胸、後背共7刀,葉男倒臥後,洪再騎葉的機車載葉離開,並點燃機車縱火,將尚有氣息的葉男燒死。案發後,警方3小時內偵破,全案依殺人罪法辦。

審訊時,洪男表示,拿刀子是要防身,找死者只是想好好將話講完,並沒有殺人犯意;還痛哭向死者家屬下跪磕頭道歉。洪的律師也強調,如果被告有殺人犯意,直接上前殺死者就好,爲何要起爭執後又扭打?至於放火燒死者只是臨時起意,目的是「毀損屍體」。

檢方則認爲,洪男犯罪造成的傷害,對死者家屬相當巨大,活活的人被放火燒死,那是多麼痛苦的事?還表示,洪男「比殺警案的兇手行兇手法更兇殘,毫無教化可能性」,請求判處死刑。死者家屬也要求判死。

合議庭指出,依國際2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此案被告與被害人有宿怨,因談判時失控萌生殺人犯意,與具有嚴重偏激觀念及反社會性格者仍有區別;加上並非無差別殺人,難認所爲系「情節最重大之罪」。

此外,被告經送鑑定精神狀態與一般人相近,並非無可教化,如果判處無期徒刑,執行時能因悛悔及監獄教化,有再社會化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