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來臺許願「帶我去吃喝玩樂」 同居41天落跑人夫傻眼放生

阿強小霞只在臺灣同居41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阿強(化名)2017年3月間大陸女子小霞(化名)結婚,沒想到對方來臺提出想去酒店吃喝玩樂的要求,兩人僅同居41天就分開,之後整整失聯2年,不得已才決定訴請離婚,最後獲得苗栗地院法官裁準。

阿強在判決書中提到,兩人2017年3月7日先在大陸結婚,同年隨即返回臺灣同居,只是妻子來臺不久就說要外出工作,他不能接受,後來只同居了41天,對方就突然離家出走,至今都找不到人,一想到這段婚姻可能已經走不下去了,夫妻倆也沒有互信的感情基礎,因此提告請求判決離婚。

▲小霞想去卡拉OK或酒店。

阿強的母親出庭證稱媳婦離開之後就沒有聯絡,到提告之前已有2年,連打電話、寫信問候都沒有,「她來臺後希望去吃喝玩樂,但兒子要上班、工作,而且她想去的是卡拉OK、酒店這樣的地方,所以兒子纔不贊同。」

苗栗地院法官認爲,阿強和小霞因爲生活環境差異,本來就需要一段時間磨合、培養感情,但依照證人所述,兩人婚後同居時間短暫,而且有1年以上相互斷絕音訊,難認彼此之間有深厚的感情,加上女方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聲明,可歸責程度又比較高,最後裁定準許男方的請求,判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