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吹哨者不該被凌遲 正義的堅持竟成爲刑責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規定,不論是僱主、政府或其他上司,都不能針對揭弊者採取任何不利的對待。(圖/視覺中國)

你可曾想過,自己爲了「正義」而揭發不法,但最後壞人沒被繩之以法,反而自己有可能遭殃嗎?5月14號,《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排進立法院的委員會審查,這讓我特別有感觸,因爲手上有一件案子正好與揭弊者相關。

揭弊者犯了什麼法?

揭弊者,又稱「吹哨者」,是指將身處機關內的貪腐、不法向檢調或外界揭發。看起來是對的事情,但是揭弊的本質就是一種「泄密」行爲,因此衍生各種法律責任,例如違約金(泄密賠償)、罰鍰,甚至是泄密罪,都是揭弊者可能面臨的風險

舉例來說,通常在大公司的勞動契約中都會訂有「保密條款」,要求員工不得將公司的資料或秘密泄漏出去,否則就要負擔鉅額的賠償金。即便你覺得自己在揭發不法,但由於契約條款不可能會告訴你「不法除外」,因此你還是有可能需要承擔泄密的賠償,也就是違約金。

即便公司不要你賠償,也可能用「不利待遇」來處罰你,例如調職、降職、減薪等。至於刑事責任,端視你的身分不同,例如公務員的揭弊者可能涉及刑法第109、132條的泄漏公務秘密罪。

我國對於公務秘密的定義很廣,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監察考試政務上應保密的資訊,都可能算是公務秘密。甚至是爲了公務而經手的個人資訊(例如車籍戶籍),也會被當作是公務秘密的一種(參考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388號判決)。

因此,公務員爲了舉發不法而向檢調或媒體揭露資訊,就很可能涉及刑責。不僅如此,公務員依法有對政府機密有「絕對保密」的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擅自向外界揭發內部消息,更有可能會被依《公務員懲戒法》遭受懲戒。

即便是私人,泄漏秘密也可能有刑責,例如刑法第316到318條之1的泄漏私人秘密、工商秘密罪。舉例來說,泄漏「報價」可能就會成立本罪(參考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金訴字第2號)。因此,若揭弊者帶着帳簿、客戶資訊向政府、大衆爆料的行爲,看似正義,卻可能構成刑責。以上種種,意味着雖然揭弊者的行爲看似正當,但其實有可能涉及泄密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做對的事情還要被處罰?

依照現行法規,某些揭弊行爲是有可能免責的,例如刑法泄漏商業秘密罪有「無故」泄密裁處罰的條件,意味着如果你是「動機正當、目的正當」,也許有機會在法院一搏,請法院判決無罪。

至於賠償金,或許能主張對方是「權利濫用」來拒絕賠償,但這也只是理論上可行,目前似乎沒有類似的案例。因此,雖然揭弊者是在做對的事情,但還是有可能被處罰,這一點就是草案重要的地方。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12條免除揭弊者的所有責任,從民事、行政到刑事責任,只要符合法律的揭弊條件,就可以不用害怕被僱主、機關或政府針對或欺負。這種普遍性的免責要件,對揭弊者的影響真的很大。

我手上的這個案件,是個涉及政府單位的揭弊案,當事人並不是沒有充足的證據,只是深怕自己揭弊反而要面臨各種法律責任,因此遲遲不敢去揭發內部的惡行。然而,依照現行法律確實有風險,鼓勵他檢舉,反而是陷其於不義;要求他自保,又是讓正義被矇在鼓裡。這個沉重的壓力,是沒有人能夠替他分擔的。

最壞的情況是,都已經揭弊了,但卻被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反而讓僱主把他視爲眼中釘,開始在職場上用各種手段刁難,簡直是一種職場凌遲。而修正草案也有處理這個問題。依照草案第7條,不論是僱主、政府或其他上司,都不能針對揭弊者採取任何不利的對待,包含降職、調職等,這也是給揭弊者實質的保護。

永豐金弊案或許就是最血淋淋的案件。當時永豐金因涉及建設案及詐保案兩個弊案,兩位內部人士勇敢向政府揭發內情,但這兩位也迅速被僱主開除,甚至提告,揭弊者草案有多麼重要,由此可見一斑。

當然,這次草案也不是沒有值得改進的地方,例如揭弊的範圍廣至各個法領域(例如貪瀆、政府採購到就業服務、老人福利),但又有限制種類,可能會讓揭弊者無所適從;又或是草案第6條要求先向上級揭弊,才能向外部揭弊,會不會根本上扼殺揭弊者的保護,也值得深思

不論如何,希望《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能儘速改善、儘速通過,好讓那些願意發聲的揭弊者不畏風雨,勇敢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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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